- 【發(fā)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fā)布文號】哈政綜〔2004〕23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4-27
- 【生效日期】2004-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哈爾濱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強化公文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強化公文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哈政綜〔2004〕23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近年來,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建設“五型政府”的要求,積極轉變職能,努力改進工作,公文處理工作得到重視和加強,對保證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個別地區(qū)和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對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廳批辦的事項,在本部門運轉時間過長,不能按時限要求提出落實意見、反饋辦理情況。二是不按規(guī)定程序和渠道報送公文,公文倒流現象依然存在,部門公文直送市政府領導個人現象增多,造成市政府領導批辦與辦公部門承辦的公文逆行,致使市政府領導重復批示。三是對明顯屬于本級政府、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也請示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文,造成文件升級。四是上報市政府的請示,特別是提供的代擬文稿質量差,層次較低,內容空泛,表述不清,數據不準,指導性和操作性差。五是公文文種使用不當,體例格式不規(guī)范,請示和報告不分,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或諸多事項一并請示等,給公文承辦帶來困難。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文處理程序,保證公文處理工作有序、高效運轉,推動行政效能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履行公文報送程序
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fā)〔2000〕23號)和《哈爾濱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哈政發(fā)〔2002〕11號)的規(guī)定,維護公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上報市政府的公文,應按規(guī)定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guī)定程序呈送市政府領導閱批。除市政府領導有要求、涉及絕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外,不得將公文直呈或直寄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同時直呈或直寄市政府多位領導,避免造成公文運轉混亂和市政府領導重復批文。
各部門起草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應以正式文件形式,連同有關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核、協(xié)調,審核報告按公文程序送審,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各地區(qū)和各部門制發(fā)的政策性、規(guī)范性文件,應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凡不按規(guī)定程序和渠道上報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不予受理,因此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由呈文單位承擔。市政府辦公廳按公文處理規(guī)定對上報公文進行審核,對不按要求注明簽發(fā)人、缺少附注或格式、體例等不規(guī)范的公文一律退回,重新呈報。
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公文處理,要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除市委有規(guī)定或索要的外,各地區(qū)和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委報送請示、意見性公文,確需報送的應統(tǒng)一經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辦理。
二、充分發(fā)揮職能部門的作用
凡本地區(qū)、本部門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或通過部門間協(xié)商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要請示市政府。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請示解決具體問題的公文,屬市政府權限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屬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直接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要求,一般不要向市政府請示。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有關地區(qū)或部門提出的事項應及時予以答復,本部門難以確定的,可報請市政府并提出具體建議,由市政府決策、裁定。
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請示市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xié)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上報市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統(tǒng)一協(xié)調,經協(xié)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由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會簽后上報市政府。
三、嚴格制止文件升級
市政府下發(fā)的文件,其內容必須是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的發(fā)布、全局工作或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對某些重大問題或行動的決策等。市政府辦公廳要從嚴控制市政府文件數量,可發(fā)可不發(fā)的文件堅決不發(fā)。對表彰獎勵以及公開的事項應通過新聞媒體發(fā)布,不發(fā)文;對已發(fā)至區(qū)、縣(市)級或省政府《政報》已編發(fā)的上級文件,不再轉發(fā);對各地區(qū)、各部門的工作規(guī)劃、常規(guī)性工作方案、調研報告、典型經驗或就部門工作而制訂的政策措施等,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文。
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fā)文;屬于幾個部門的事務,應由有關部門聯合發(fā)文;須經市政府同意的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后,在部門發(fā)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字樣;向國家或省歸口部門請示、報告工作,除國家或省有明確要求及特殊情況外,一律由部門直接上報;經市政府批準召開的全市專業(yè)性工作會議,除市政府辦公廳主辦的外,一律由主辦單位發(fā)會議通知;屬于領導小組、指揮部、組委會等常設、非常設臨時機構工作范圍的事項,一律自行發(fā)文。
四、增強工作的時效性
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確需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抓緊做好前期工作,及時上報,一般事項不得少于7日,緊急事項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緊急事項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及本部門的辦理過程。凡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廳明確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辦理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抓緊辦理,及時做好回告和反饋工作。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分別在當日、3日、7日或按時限要求反饋意見。確因特殊情況難以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的,應當在回告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理由和辦理進展情況。凡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時機、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地區(qū)、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辦理結果或反饋意見要以正式文件報告,標注簽發(fā)人、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五、進一步提高公文質量
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有關領導要親自主持代擬稿起草工作,文秘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把好公文的文字、政策、體例格式關以及公文報送關,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報送市政府的代擬稿,必須經本單位辦公部門審核把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凡代擬稿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主辦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履行正式會簽手續(xù);未經協(xié)商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得報送市政府辦公廳辦文。需以市政府文件下發(fā)的文稿,要將代擬稿和磁盤以及有關文件、會簽審批手續(xù)等背景材料備齊,并在文件印發(fā)1周前送市政府辦公廳。
六、實行公文處理檢查和通報制度
市政府辦公廳將不定期對各地區(qū)、各部門和各單位公文辦理情況進行抽查,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報告情況;每月對公文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年終對公文處理情況進行考核,表彰先進,激勵后進。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