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了解什么事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
在行政賠償、補償或者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糾紛中行政機關可以與相對人通過調解達成一致。除了以上三種,其他的行政糾紛只能通過行政訴訟進行維權。只要涉及訴訟,想要法官進行實體審理階段,必然躲不過起訴期限。
我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從以上的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知道,一般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六個月,特殊情況下是一年、五年、十年。但是,現(xiàn)實案例中,卻會出現(xiàn)各種由于耽誤了起訴期限的事由,以至于本來明明可以通過正常訴訟可以解決的事情,而進入不了實體程序。本文中,作者從裁判文書網挑選了幾篇有典型代表的案例,并進行說明,以提醒各位維權者在涉及糾紛時不要忘了起訴期限。
一、 信訪期間非合理的耽誤訴訟期間的理由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法院觀點:主張因
民事訴訟和信訪耽誤的時間,不屬于其自身原因,應在起訴期限中扣除?!缎姓V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耽誤的期間,或者基于對相關國家機關的信賴,等待其就相關爭議事項進行處理的期間。僅是當事人單方向有關部門申訴信訪而耽誤的期間,屬于當事人自身放棄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而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不屬于上述法定的應予扣除期間。
二、 起訴期限非訴訟時效,不能中止、中斷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法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需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在性質上屬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是中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李家合作社主張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故起訴期限應從起訴之日起發(fā)生“中斷”,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 訴訟期間內已經起訴但法院未予立案的不視為超過訴訟期限
結合起訴時提交的起訴狀復印件,能夠認定當事人曾于就案涉行政行為向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且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再次提起訴訟雖然超過法定期限但應當視為具有不能歸責于其自身原因的正當理由,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行政訴訟的期限與民事訴訟的時效不同,若遇到糾紛一定要計算好時間,不可想當然,造成后續(xù)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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