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有沒有走到盡頭,不知道,但這個事件絕對沒有這個指標意義。
事情不大不小。警方出了公告,是51的委托催收公司涉嫌軟暴力催收,尋釁滋事罪。警方如果認為51有責任,則是認定其可能有共同犯罪故意。
從警方的表述上來看,委托外包催收行為屬于軟暴力,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個案件是一種很關鍵的定性模式。一般而言,委托他人催收,并不是意味著風險的絕對隔離,如果有證據(jù)證明51作為委托人,對受托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行為有放任,指使,明知而默許等,都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意識,比如與客戶比暴力催收,投訴到51委托的外包催收公司,委托人就應該對此問題進行核查,督促受托公司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對于體量較大的公司而言,實在不應該。
1.關于尋釁滋事,最直接的
法律法規(guī)是2013年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其中明確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wǎng)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br>而具體的立案標準,來自于同年兩高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于這種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立案標準比較多樣,比如達到“多次”,或者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等等。這里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nèi)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
警方的公告中,提到了一個詞:“軟暴力”。這是在民間借貸領域高發(fā)的違法犯罪類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而對于軟暴力催收涉嫌尋釁滋事的相關法規(guī),近期的比如2019年4月9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法規(guī)。
2.具體的量刑標準,如果最終法院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或其他類犯罪),會根據(jù)實施的相關次數(shù)、手段、方法、造成的嚴重后果等維度進行綜合考量。比如,尋釁滋事罪,情節(jié)惡劣或者嚴重的,一般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的(三次以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針對這個案件,不少朋友在私信中向我咨詢,可以整理一下:
1、“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國家機關,采取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主要涉嫌什么問題?刑法中如何量刑?
根據(jù)《刑法》和《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這類使用軟包手段催收債務,主要涉嫌的就是尋釁滋事罪,刑法中量刑標準,情節(jié)惡劣或者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51信用卡”作為委托人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作為委托人,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其有參與軟暴力催收、尋釁滋事的共同故意,則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這種共同故意,既包括直接參與策劃、實施,以及在明知(或應該明知)情況下提供幫助、支持,或者明示、暗示、默許、放任其實施相關軟暴力催收行為。
3、事件發(fā)酵,是否意味著國家加強對不良網(wǎng)貸的監(jiān)管?
該事件的發(fā)酵,意味著國家對于套路貸、暴力催收的打擊一直都很嚴格,不論多大體量的公司,只要涉嫌違法犯罪,都難逃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
4、杭州警方應該是收到大量受害者投訴、掌握相關證據(jù)才采取行動?
從改為委托他人催收案發(fā)的案情來看,一般是由大量的受害人、借款人被暴力催收后,向警方舉報、報案,警方在經(jīng)過初步的偵查后,確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從而采取相關刑事強制措施。
5、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10月21日起施行,明確禁止暴力催收,此事件暴發(fā),是否意味著國家層面開始拿這家公司開刀?
從去年掃黑除惡風潮到今年4月多部門發(fā)文打擊套路貸、暴力催收等行為,意味著國家保護合法民間借貸,打擊非法借貸行為的決心,這不意味著針對某家公司的行動,而是整體性的對所有的市場參與者提出了應該嚴格遵守法紀的警示。
6、目前普通受害者應該如何正確維權?您有什么好的建議?
目前普通的軟暴力受害者,正確的方法應該是積極與警方溝通,舉報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如果自身有相關損失,也可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或者要求追繳、退賠相關損失。
7.若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假冒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按刑法是否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刑法上,假冒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招搖撞騙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但是,51案中,受托的催收公司也是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何不構成招搖撞騙罪,而是以尋釁滋事罪定性?從本案具體案情來看,被委托的催收公司,主要是將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催收的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在于恐嚇、威嚇受害人,而不是欺騙受騙人,因此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定性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