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產假
寶寶的出生對他們的父母來說是最好的禮物,是一個驚喜。但在為人父母之前,身為上班族的爹媽們也有很多必須要做的功課。比如說,產假到底該怎么休?可能很多已經生過孩子的父母都不很清楚這里面的各種規(guī)定。
最近,就有懷孕的媽媽在產檢時犯了難:在上班時間去產檢,這能算到產假里面嗎?
其實,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產檢是不能算在產假里面的。因為產檢向公司請假,也不屬于事假。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第6條第3款的明確說明,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根據這一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向女職工發(fā)放產檢期間的工資,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產假和
產檢假也根本不是一回事。
所以,準媽媽們既不需要擔心產檢請假會克扣工資,也不用擔心自己的產假因為休了產檢假變短了。
不過,我國《勞動法》并沒有對產檢假的天數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因為產檢是要遵循醫(yī)囑的,只要醫(yī)生認為有必要進行產檢那就必須要檢查。而一般醫(yī)院的病歷卡上也都會注明下次檢查的時間,是可以當做證明用來請假的。
產假:根據《中華人民勞動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新《勞動法》中規(guī)定: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根據《勞動法》中的規(guī)定,女職工可以在生育期間合理安排剩余的產假天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休假時間。
根據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是可以享受增加婚假天數的待遇的。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略有不同)。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控制出生的人數。
當然,除了這些積極意義以外,晚婚晚育還有享有更長假期的待遇。
主要的獎勵政策有:
單位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十五天;
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七天;
晚育獨生子女證產假延長至135-180天;
工資照發(fā),不影響
工齡、晉升、調級。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生育期間應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一般是98天,也有96天或90天的,各地以當地政策為主),如難產增加十五天,多胎增加十五天等。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其中產前可以享受十五天的產假。
同樣,我國《勞動法》還規(guī)定,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yè)和
事業(yè)單位不同。企業(yè)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
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guī)定支付。沒有為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yè),由企業(yè)支付職工的工資。當然,這里的工資指的是基本工資,其他的附加公司因為各企業(yè)經營狀況不同,規(guī)定不同,是否下發(fā)由企業(yè)規(guī)定。
除了產假和產檢假之外,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還能享受這幾種待遇:
授乳時間哺乳假
01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按照計劃生育規(guī)定分娩并且產假結束以后,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而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照顧哺乳期女職工授乳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兩次授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護理假
02
護理假是男人未護理生產配偶的特定假期,國家對此沒有進行專門的規(guī)定,但是在地方法規(guī)中,對此是有規(guī)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護理假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需要順延。而產假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延長的假期包括雙休日,但是不包括國定假日。
除此之外,懷孕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個人情況享受保胎假、產前假和哺乳假。
保胎假需要持有醫(yī)生開的證明,證明職工需要保胎休息。在保胎假期間,職工工資應該按照病假待遇發(fā)放。
產前假是指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后方可享受兩個半月時長的產前假。而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
哺乳假指的是女職工在生育以后,哺育孩子尚有困難,若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向單位提出申請,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在哺乳假期間,員工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在延長期間的工資則需要按七成發(fā)。
不得不說,國有企業(yè)在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定時的力度更大,而一些在私企的女職工可能更需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連一位王女士在今年的二月份應聘進入一家公司,
試用期三個月,不出意外,試用期結束以后王女士就可以轉正了。但在試用期即將結束的時候,王女士意外發(fā)現自己懷孕了。而后,王女士將自己的懷孕的消息告知了公司領導,詢問公司是否可以提前為她繳納生育保險,想要在這件事情上能夠達成坦誠的溝通。但是,公司領導在得知了這件事情以后,對王女士補償了二百多元,表示要辭退她。
王女士表示,自己在轉正之前將懷孕的消息告訴公司領導,只是為了能夠讓公司提前為她繳納生育保險,因為在這之前她和公司并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合同,只是在口頭承諾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并且,王女士不希望公司認為自己是在騙保,所以選擇在轉正之前向公司坦誠。但是她沒想到的是,領導直接就把她辭退了。
對此,《我顧問》線上平臺法律顧問表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道德,還涉嫌了違法行為。
按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建立的時候,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說,員工試用期也是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倘若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作為弱勢的勞動者是可以到勞動監(jiān)察去投訴的。
許多企業(yè)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yè)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也一樣應當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在王女士告知單位自己懷孕以后,單位無故辭退,也是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且,公司并不能因為和員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認為自己可以免責。
也有人說,這件事情也不能一味地指責企業(yè),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女員工入職純粹是為了騙取生育保險,在入職之后馬上懷孕休產假。在產假結束以后又選擇直接辭職。女職工懷孕確實是會給一些小公司帶來壓力,但是女性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的時候也一樣需要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樣,在遭遇了類似事件的時候,應該第一時間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舉報。
需要注意的是,“全面二孩”已經實施兩年多,關于產假和晚育等新規(guī)定也還在探索之中。面對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我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不足的現狀,國家也在鼓勵各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等等。
對于產假的具體天數和執(zhí)行細節(jié),不同地方出臺的規(guī)定也不甚相同,需要按實際情況和地域來進行判斷。
有些省份已經開始實行“地方獎勵假”,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獎勵假或其他福利待遇。而且,對于這條規(guī)定,國家并沒有指明具體措施的細節(jié)或福利待遇,而是交給各地方自行規(guī)定,各地方政府在這一方面的規(guī)定也不太一樣。比如,在北京地區(qū),女職工經單位同意,可以在原有假期之上再增加一到三個月。總而言之,產假的執(zhí)行標準是以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基礎的,各個地區(qū)在具體規(guī)定上又有新的嘗試和探索。
而且,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影響之下,不少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要想知道準確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還是要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去查詢地區(qū)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