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民(普通人)為個人使用購買國家管制的麻醉和精神類藥物,不認定構成犯罪,但可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吸食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② 公民在購買前述藥物后,未自行使用,亦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但長期持有之,且有證據證明前述藥品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認定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此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前述行為的追訴時效為“五年”或者“十年”,主要視其持有毒品的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