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自2019年7月起您開始在現(xiàn)用人單位工作,您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自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間的二倍工資,您需在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間申請仲裁,否則您再申請仲裁即已過仲裁時效,您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不會獲得支持,除非您能夠舉證證明您在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間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
② 按照十級工傷和您每月本人工資5500元計算,您有權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500元(5500元×7個月)。在您提出解除與現(xiàn)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后,您還有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此二項待遇需依地方性法規(guī)確定。
③ 因為您與現(xiàn)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以您有權向該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只要不重復獲得各項待遇,在法律上即應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