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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為爭老房打了3年官司,遺產繼承有何法律規(guī)定

來源:李蕭筱 2016-07-10 09:38:00
兄弟倆為爭老房打了3年官司,遺產繼承有何法律規(guī)定

界首市的大郭和小郭系同胞兄弟,三年前,兄弟二人的父母先后去世,他們沒能和睦相處,反而為了父母的遺產對簿公堂。近日,該案又發(fā)回到界首法院重審,經調解,最終兄弟二人握手言和。遺產繼承是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過繼承人有其法定范圍,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不能繼承遺產的情況。

 

六旬兄弟倆為爭3間老房打了3年官司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親情是維系家庭成員關系最重要的因素,解決親情糾紛未必非要鬧到公堂之上。近日,經過界首市人民法院的調解,對簿公堂的兄弟二人達成和解,這起持續(xù)3年的“馬拉松式”訴訟有了圓滿的結局。

 

界首市的大郭和小郭系同胞兄弟,雖都已年過花甲,但身體硬朗。憑借一雙勤勞的雙手,兄弟倆的日子蒸蒸日上。三年前,兄弟二人的父母先后去世,情同手足的兄弟二人,沒能像父母期望的那樣抱成一團,反而為了父母的遺產對簿公堂。

 

小郭認為,哥哥和父母分家多年,是自己為父母養(yǎng)老送終,老人留下的三間老房子,理應歸自己所有。而大郭則不同意,他表示自己作為家中的老大,應享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不能被弟弟一人獨占。

 

兄弟倆從爭吵到謾罵,后來發(fā)展為大打出手。在一次打斗中,大郭受了輕微傷,花去醫(yī)藥費上千元,小郭因此被當地公安機關處以五日行政拘留。小郭不服當地公安機關的處罰,提起行政訴訟。大郭向弟弟索要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未果,提起民事訴訟。

 

兄弟倆打官司賭的是一口氣,誰也不服輸,從一審到二審,從訴訟到上訪,這樣一來二去,官司打了3年。兩家為此不僅荒廢了農田,耽誤了生意,更失去了親情。

 

近日,該案又發(fā)回到界首法院重審。辦案法官接手后,考慮原被告是血濃于水的同胞兄弟,只有采取調解的方式結案才能化解矛盾。于是,法官采取庭外調解的方法,對兄弟倆曉之以法、動之以情地耐心開導。

 

哥哥想想這么多年,弟弟照顧父母,的確是一片孝心,自己對家庭的付出不及弟弟一半,羞愧難當。弟弟回憶起曾經艱苦歲月里,哥哥對自己衣食謙讓、百般照顧,淚流滿面。本是同根生的親兄弟,如今到了頤養(yǎng)天年的年紀,何苦鬧到這步境地?

 

最終,大郭放棄向弟弟索要近一萬元的人身損害賠償費,并將三間老房子的使用權讓給弟弟。小郭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拿出部分現金,作為對哥哥放棄房產的補償,兄弟二人握手言和。(騰訊新聞)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現實生活中,因為遺產糾紛對簿公堂的事件并不在少數,兄弟二人能握手言和,可謂皆大歡喜。其實,他們兩人都是法定繼承人,所謂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被繼承人親屬。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1、配偶。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為條件的,只要男女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為夫婦,他們相互之間都有遺產的繼承權。此外,1954年《婚姻法》頒布之前形成的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一夫多妻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群眾公認的事實婚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也享有繼承權。如果男女雙方屬于非法同居關系或已經離婚的,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承子女,他們對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其中,養(yǎng)子女只能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被他人收養(yǎng)以后與生父母的權利關系即告消滅,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相互間不享有繼承權。至于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則根據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是否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而定。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間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的,當一方死亡時,可互為繼承人。反之則不能成為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后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父母。父母是子女在血緣上最近的直系血親,對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是子女被他人收養(yǎng)后,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即解除,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間,互相不再享有繼承權,父母的范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對繼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同時對生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和養(yǎng)兄弟姐妹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僅限于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繼承了遺產后,還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上述法定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繼承遺產的順序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實現是不同的。被繼承人死亡,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因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有著更親近的血緣關系和更為密切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他們的繼承權將依法首先得到保護。

 

在第一順位繼承中有一個法定的特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里擴大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范圍。

 

應當指出的是,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盡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順序中,繼承人的繼承權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緣、性別差異而有所不同。比如,兒子與女兒享有的繼承權是相同的,親生子女與養(yǎng)子女的繼承權是相同的,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也是相同的。

 

不能繼承遺產的情況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有些看似有資格繼承遺產的主體,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首先,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經消滅,不再存有繼承能力,當然不能成為繼承人。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必須是于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因為要成為繼承人繼承遺產就必須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也就是必須生存。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為繼承人,由于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和保管遺產。

 

其次,與被繼承人沒有這些關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繼承人的遺贈,也只是受遺贈人,而不能被稱為繼承人。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系、血緣關系以及相互扶養(yǎng)關系的人。

 

最后,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但是,如果有《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以外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使被判處刑罰,也不喪失繼承權,仍然可作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每個家庭都會遇到繼承遺產的情況,遺產繼承不僅關乎每個家庭的結構穩(wěn)定,也影響著社會和諧。我國《繼承法》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合法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如同新聞中的郭氏兄弟,大家不如都退一步,像郭氏兄弟那樣最終握手言和。畢竟親情血濃于水,是維系家庭幸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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