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近日,某市某高架橋發(fā)生側翻事故,當地警方組織救援。某網民因上傳了救援圖片并發(fā)表評論被當地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編造謠言的行為予以傳喚。由警方通報可知,該網民的主要“造謠”行為是在朋友圈上傳了一張微信截圖,截圖顯示當地公安局長在指揮事故救援時,確實戴有一塊手表,疑似名表。截圖附有“手表是理查德米勒”、“一個地級市的公安局長,帶四百萬的手表,估計是忙的沒有記得摘下來”。公安局長很生氣,后果很嚴重,涉事的顧某與李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警方發(fā)現“傳謠”,次日就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并收到公安機關的通報。很明顯,顧某與李某得罪了某權威。站在一個中立的法律人的角度,第一我既不相信顧某與李某的一面之詞,也不相信警方通報的內容所隱含的一面之詞(即指揮救援的局長帶的并非價值四百萬的名表)。因為這些都是沒有經過法律程序認定的事實,那么所謂的“謠言”的帽子扣得是否過早?當然過早。第二,顧某與李某所披露的內容并非無中生有,至少是有照片為證,只是未經證實是名表,但疑似名表并非一定是名表。顧某與李某在陳述自己推測的見解,而非在陳述自己確證的事實。謠言并非一個法律概念,按照通俗的理解,謠言一定是在陳述一件事實,而非在陳述一個未經證實的推測的見解。假如某人錯把雞認成鵝,或錯把鹿認成馬,并發(fā)朋友圈將自己的這種見解加以傳播,難道這也屬于謠言?也值得警方出警去傳喚和追究人家的法律責任?事實和見解區(qū)分不清,豈不謬哉!第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雖顧某與李某被追究刑責尚未可知,但某公安機關局長被人家發(fā)朋友圈“監(jiān)督”,該局長所在公安機關直接介入處理該案大概率會因“公報私仇”,而不會對該案進行公正處理,那么為什么不自行回避或責令回避或申請回避呢?一個不公正案件的誕生,往往都是從破壞程序法所開始的。第四,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針對輿論監(jiān)督應由監(jiān)察機關調查涉事局長的行為是否失當,而非對發(fā)起輿論監(jiān)督的民眾打擊報復。但是話有三說,反過來說,輿論監(jiān)督就成了當地警方通報中的“傳謠”,反復之間,一個公民的權利就成了罪責。即便如當地警方所愿,當懲罰完所謂的“傳謠”公民之后,他們又會獲得什么樣的益處呢?沒有益處。權力只要敢突破法律的邊界一次,那就敢突破十次、百次、千次。權力沒有掣肘它就是永不滿足的利維坦,最后傷害的會是它自己。關于言論自由,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有云: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這是對言論自由最經典的詮釋,也可作為言論自由衡量的標準。當兩個中國公民只是因為說了一些他們粗淺的見解就遭到當地警方傳喚和通報的時候,那些本想說一些真話的人沉默了。因為他不同意你說的話,也不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但即使他不同意你說的話,也不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你仍保留著不可被剝奪的思想。
作者簡介:張通律師,筆名斐濟島的古德曼,擅長經濟案件、刑事辯護、法律顧問,歡迎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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