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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張家港律師曹輝團隊
張家港律師曹輝團隊:如何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判定標準是什么?“行人優(yōu)先”通行權(quán)在司法中如何適用,請看,最高法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指導案例,在沒有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如何用行人的一系列連續(xù)行為來判斷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貝匯豐訴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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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ㄗ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 2017年11月15日發(fā)布)
裁判要點
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cè)笋{駛車輛行經(jīng)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cè)艘婪ㄗ鞒鲂姓幜P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貝匯豐訴稱:其駕駛浙F1158J汽車(以下簡稱“案涉車輛”)靠近人行橫道時,行人已經(jīng)停在了人行橫道上,故不屬于“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而且,案涉車輛經(jīng)過的西山路系海寧市主干道路,案發(fā)路段車流很大,路口也沒有紅綠燈,如果只要人行橫道上有人,機動車就停車讓行,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通行效率。
所以,其可以在確保通行安全的情況下不停車讓行而直接通過人行橫道,故不應該被處罰。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編號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違法。
貝匯豐請求:撤銷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海寧交警大隊辯稱:行人已經(jīng)先于原告駕駛的案涉車輛進入人行橫道,而且正在通過,案涉車輛應當停車讓行;
如果行人已經(jīng)停在人行橫道上,機動車駕駛?cè)丝梢允疽庑腥丝焖偻ㄟ^,行人不走,機動車才可以通過;
否則,構(gòu)成違法。對貝匯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貝匯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貝匯豐駕駛案涉車輛沿海寧市西山路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
海寧交警大隊執(zhí)法交警當場將案涉車輛截停,核實了貝匯豐的駕駛員身份,適用簡易程序向貝匯豐口頭告知了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享有的權(quán)利等,并在聽取貝匯豐的陳述和申辯后,當場制作并送達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給予貝匯豐罰款100元,記3分。
貝匯豐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月27日,海寧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貝匯豐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訴至海寧市人民法院。
裁判結(jié)果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嘉海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駁回貝匯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貝匯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浙嘉行終字第5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人行橫道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在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行人有從人行橫道上優(yōu)先通過的權(quán)利。
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交通運輸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與行人相比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必須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給予一定的權(quán)利限制,以保護行人。
其次,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nèi)行人一系列連續(xù)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在該特定動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狀態(tài)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
案發(fā)時,行人以較快的步頻走上人行橫道線,并以較快的速度接近案發(fā)路口的中央位置,當看到貝匯豐駕駛案涉車輛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駛來,行人放慢了腳步,以確認案涉車輛是否停下來,但并沒有停止腳步,當看到案涉車輛沒有明顯減速且沒有停下來的趨勢時,才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腳步。
如果此時案涉車輛有明顯減速并停止行駛,則行人肯定會連續(xù)不停止地通過路口。
可見,在案發(fā)時間段內(nèi)行人的一系列連續(xù)行為充分說明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再次,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于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因此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行經(jīng)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也是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內(nèi)在要求。
綜上,貝匯豐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而未停車讓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海寧交警大隊根據(jù)貝匯豐的違法事實,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處罰范圍內(nèi)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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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上訴。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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