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先生在某大學乘坐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發(fā)生故障,致其摔倒受傷,構成傷殘。周先生遂將該大學和電梯運營商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
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0798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大學承擔90%的賠償責任,被告電梯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原告周先生訴稱,其是某大學退休教師,已近80歲高齡,事發(fā)當天在學院理科樓三樓準備乘坐電梯下樓時,由于電梯出現(xiàn)升降平臺高出地面的故障,其被絆倒摔傷。經(jīng)送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傷及嚴重錯位,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周先生認為,大學作為故障電梯的產權人,電梯公司作為實際運營管理人,對電梯運營、維修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故將二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被告大學辯稱,該電梯由電梯公司承擔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之前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電梯門關不上、電梯死機不平層的故障,但是電梯公司一直沒有解決上述問題,沒有以任何形式告知電梯不得使用,也沒有采取任何停梯處理措施。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電梯公司辯稱,其曾明確告知大學該電梯要停止使用,是大學自行通電使用。同時提交《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和《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證明已經(jīng)履行維護保養(yǎng)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周先生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之請求,參照鑒定意見予以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之請求,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請求,因構成傷殘,需要承受心理及肉體上的痛苦,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酌情判定。大學作為事發(fā)電梯的管理單位,對使用電梯的人員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明知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啟用電梯運送設備,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系導致周先生摔傷的主要原因。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大學承擔90%的賠償責任,合計賠償64762.2元;被告電梯公司作為事發(fā)電梯的維保單位,在發(fā)現(xiàn)電梯存在故障后,并未向大學全面履行告知風險義務,判決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計賠償7095.8元。
法官說法
電梯是現(xiàn)代生活的重要代步工具,屬于基礎設施和特種設備,其運行維護均應由專業(yè)部門負責。近幾年電梯事故頻發(fā),事先預防、掌握自救措施固然重要,但當侵害結果已然發(fā)生后,我們更需要找對責任方進行索賠,盡快填平損失。對于嚴重的電梯事故,受害方還可以主張精神賠償。需要明確的是,只要是電梯運行給乘客造成了傷害,(包括電梯門故障長時間無法打開,引起乘客身體不適)均有權索賠。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電梯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管理單位作為安全工作主體,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電梯事故發(fā)生時難辭其咎,是索賠的第一交涉對象;如果維保單位缺乏相應資質,或沒有盡到日常維護的職責,比如維修不及時、保養(yǎng)不及時、未按規(guī)范定期對電梯檢查和調整,也應承擔責任;如果是電梯本身有質量問題,在設計、施工、建造、安裝上存在瑕疵,則應由電梯制造商擔責。此外,目前部分電梯承保了事故責任險,如果乘客知曉該情況,也可以將保險公司一并作為追償對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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