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渝05行終604號
上訴人(
一審被告)重慶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龍山街道龍山大道339號。
法定代表人董建國,局長。
委托代理人孟艷,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游慶華,北京市中銀(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思。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蔡榮鳳。
(上訴人)原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簡稱原市國土房管局)因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訴其不依法履行不動產登記查詢職責一案,不服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行初7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市國土房管局因機構改革被撤銷,其不動產登記職權由新組建的重慶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繼續(xù)行使,故本案上訴人變更為重慶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簡稱市規(guī)劃資源局)。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市規(guī)劃資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孟艷、游慶華,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出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出現(xiàn)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訴訟?,F(xiàn)中止事由消除,本案依法恢復訴訟,并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陳思、蔡榮鳳系北京市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二人接受案外人魏潔靜的委托,代為處理魏潔靜與馮忠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判和執(zhí)行階段的相關事宜。二人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
委托書、律師執(zhí)業(yè)證,前往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查詢對方當事人的房產信息。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了二人的查詢申請。二人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原市國土房管局拒不履行依其申請查詢他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六條之規(guī)定,原市國土房管局作為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沙坪壩區(qū)等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因此,原市國土房管局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
首先,關于陳思、蔡榮鳳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之規(guī)定,陳思、蔡榮鳳作為魏潔靜的代理律師,因為魏潔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所涉法律事務,有權進行調查收集證據(jù),以完成與委托事務有關的訴訟事務。因此,在原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陳思、蔡榮鳳提供房屋查詢信息時,陳思、蔡榮鳳有權以原告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關于原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二人提供房屋信息查詢的合法性問題。原市國土房管局辯稱其不向二人提供房屋查詢信息,是因為二人未能提供被查詢人的房屋坐落信息,其根據(jù)《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提供房屋查詢合法。但陳思、蔡榮鳳作為代理訴訟的律師,憑《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執(zhí)業(yè)證等資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原市國土房管局申請查詢涉案當事人的房屋查詢信息,不動產登記中心應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予以提供房屋查詢服務。此外,就法律位階而言,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提供房屋查詢服務所依據(jù)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法律層級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根據(jù)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適用法律位階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二人提供房屋查詢服務。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原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陳思、蔡榮鳳提供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上訴人市規(guī)劃資源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來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律師主張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查詢對方當事人名下所有的房產信息是否具有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對此,評析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中,被訴當事人名下所有的房產信息并非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
律師收集、調取證據(jù)的執(zhí)業(yè)權利依法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即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睘楸U下蓭熢诿袷略V訟程序中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同時規(guī)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jù),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律師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收集、調取證據(jù),也可以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就“證據(jù)”而言,通常為依照訴訟規(guī)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就對證據(jù)專門予以規(guī)定,如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本案中,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系北京市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其接受案外人魏潔靜的委托,代為處理魏潔靜與馮忠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判和執(zhí)行階段的相關事宜,該民間借貸糾紛已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上訴人申請查詢馮忠芳名下所有房產,其目的在于通過訴訟保全措施確保魏潔靜主張的債權在得到判決支持后能夠得以順利實現(xiàn)。因此,被上訴人申請查詢的事項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但無論其是否取得該信息,均不影響該案的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故馮忠芳名下所有的房產信息不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
二、本案被上訴人非涉不動產領域實體法規(guī)定的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范圍。
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本案被上訴人申請查詢的是馮忠芳名下的所有房產信息,涉及不動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薄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薄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有權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有三類,分別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律師作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代理人,既不屬于不動產的權利人,也不屬于利害關系人。
被上訴人認為,魏潔靜屬于訴訟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故被上訴人可以基于魏潔靜的委托進行查詢。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中的“訴訟”是“因不動產訴訟”,“訴訟”受到“因不動產”的范圍限制,而本案涉及的民事訴訟是民間借貸訴訟,非“因不動產訴訟”,故魏潔靜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所指的利害關系人。
三、即便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其能夠查詢、復制的范圍亦有明確限制。
如前所述,僅有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才能根據(jù)當前涉不動產領域實體法規(guī)定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同時,其申請查詢、復制范圍也并非指向特定自然人名下的所有房產信息。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的不動產登記資料限于其享有物權的不動產,換言之,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自身名下的所有不動產登記資料。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第四款“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的范圍也限于特定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利信息和其他事項。
具體到本案,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申請查詢的是馮忠芳名下的所有房產信息,并未指向特定不動產,屬于對特定自然人名下的不動產信息進行匯總,顯然不符合上述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查詢范圍。
四、律師主張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查詢對方當事人名下所有的房產信息,仍有賴于通過建立、健全完整和系統(tǒng)的律師權利保障體系予以實現(xiàn)。
當前涉不動產領域實體法之所以對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及范圍作出限制,是在特定人群知情權與公民隱私權之間進行價值平衡后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避免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因不當查詢受到侵害。當然,律師行使調查取證權并不必然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對律師享有調查取證權僅是原則性規(guī)定,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還需通過相應領域的實體法規(guī)定予以實現(xiàn)。本案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申請查詢馮忠芳名下的所有房產信息,即是因無相應實體法依據(jù)被不動產登記部門拒絕。盡管不動產登記部門僅是對陳思、蔡榮鳳個人提出的申請予以拒絕,但其拒絕結果指向律師群體調查取證權的保障問題。立法層面,為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相關領域也在不斷健全完善相應規(guī)定,如部門規(guī)章《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9修正)即考慮到律師的調查權問題,其第二十二條就規(guī)定律師受相應當事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詢更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以滿足律師辦理相關案件的訴訟需求。
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取證權也逐步通過多種方式得以實現(xiàn),如在民事訴訟環(huán)節(jié),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jù),可通過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辉诿袷掳讣?zhí)行環(huán)節(jié),各地人民法院也通??梢砸郎暾埢蚴且缆殭嘞驁?zhí)行案件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fā)出調查令,持令律師可以調查被執(zhí)行人名下不動產、機動車輛、存款、理財?shù)雀鞣N財產現(xiàn)狀及其變動或者交易明細情況,進而充分發(fā)揮律師在執(zhí)行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故而,律師群體的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如本案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在民事訴訟環(huán)節(jié)“以人查房”的權利,還須從立法層面上進一步修改完善。
綜上所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其作出的確認違法判決應予撤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13行初79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陳思、蔡榮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鄧 莉
審判員 樂 巍
審判員 封 莎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林波
書記員 金昱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