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民間借貸勿讓“錢”“友”兩失
4月21日晚9點,盱眙縣中醫(yī)院體檢中心里,盱眙法院執(zhí)行局的工作人員們遇見了“史上最淡定”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只見他語出驚人——“哎呀,不用體檢啦,我什么毛病都沒有,快把我送進(拘留所)去吧!”
這位主動“求拘留”的“老賴”名叫汪某,盱眙本地人,其與案件申請人王某原為朋友關系。2017年,汪某向王某借款萬余元,王某覺得兩人是朋友,比較靠譜,于是便放心的將錢財借給了汪某。誰知,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后,汪某卻遲遲不肯還款。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不說,原先以為的朋友也反目成仇,王某無奈下訴至盱眙法院,盱眙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汪某返還王某全部借款。然而面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汪某仍不為所動,對此,王某只得再次來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汪某自執(zhí)行立案起一直未到法院申報財產,期間雖與申請人王某保持電話聯(lián)系多次承諾還款,但均未履行,漸漸地人也不見了。
4月21日晚8點,王某在盱眙縣城內的大桐農貿市場發(fā)現(xiàn)了汪某的蹤影,立刻向盱眙法院執(zhí)行局電話舉報。盱眙法院執(zhí)行局在接到報警電話后,當即派出四名干警出警,并與區(qū)域派出所協(xié)調,迅速控制了被執(zhí)行人汪某。面對突然出現(xiàn)在眼前的執(zhí)行干警,汪某依舊“淡定”異常,連聲表示沒錢,在執(zhí)行法官向其告知拒不執(zhí)行的嚴肅后果并即將對其采取拘留措施時,便出現(xiàn)了本文開頭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然而,在法律和正義面前,再淡定的“老賴”也要接受懲罰,最終汪某被司法拘留日。
古語有云:“千金易得,知己難求”,人生一輩子,友情分量很重。朋友遇到困難了,伸手援助本是出于情分和信任,然而不謹慎的借貸,不僅錢財收不回來,嚴重時連朋友也沒得做了。對此,盱眙法院為廣大市民朋友在進行借貸行為時作出以下建議:
一、“借得起”還得“還得上”
在進行借貸行為時,要對債務人的經濟況進行核實,了解其信用情況。對那些不守信用、缺乏還款能力者,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去,否則,即使是打贏了官司也難以收回欠款。
二、“要面子”更得“要證據(jù)”
民間借貸大部分發(fā)生在親戚、朋友、同事及鄰里等熟人之間,因彼此信任又礙于情面,有相當一部分僅有口頭協(xié)議,沒有書面字據(jù)或簽訂借款
合同等。因證據(jù)不足,一旦產生糾紛打起官司,法院將無法對借款事實進行認定,保護債權也就無從談起。對此,在借貸時,要注意簽訂書面字據(jù)或
借款合同,對債務人的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房產證和行駛證等的復印件也要進行留存。
三、“談利息”并不“傷感情”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我國民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一是借貸過程如果對利率的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訴訟中法院將按無利息處理;二是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的,不予保護;三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4%;四是民間借貸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無息借款,具體情況由借貸雙方約定。在書面字據(jù)或借款合同中,將利息情況進行明確標注,有利于在后期訴訟中對債權的合法保護。
四、“要債務”別忘“重時效”
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認為,只要有借條什么時候要錢都沒關系,對訴訟時效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不法之徒趁機采取賴賬、拖欠、回避等方式,鉆法律空子,以逃避債務。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也就是說,還款最后期限后的三年,是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債權人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三年過后,法律對債權人的債權不予保護。
再好的朋友,也要謹慎借貸,別讓借出去的“信任”收回的變成“仇恨”,最終面臨“錢”“友”兩失的局面。借款前謹慎考察對方的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借款時保留證據(jù)、明確利息,真的追討無果想要走訴訟程序時注意訴訟時效,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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