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民事訴訟 > 法律指南 > 高空拋物屬于民法典嗎?高空拋物誰應該承擔責任?
天上不常掉餡餅,但從天而降的磚頭、瓶子倒不少見。近年來高空拋物致傷案屢屢發(fā)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難以確定,導致案件的侵權責任難以厘清,從而引發(fā)爭議。為了守護大家“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對拋物、墜物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規(guī)定。
一、高空拋物屬于民法典嗎?
《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高空拋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有可能面臨治安處罰、刑事處罰等更為嚴苛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二、高空拋物誰應該承擔責任?
1、高空拋物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上述規(guī)定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做了一般規(guī)定,明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高空拋物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解釋,“本條規(guī)定雖并無體現(xiàn)過錯的內容,但從本章的體系上看,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屬于過錯推定責任。高空拋物行為主觀惡性更重,社會危害性更大,舉輕以明重,高空拋物更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币簿褪钦f,如果高空拋物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后段規(guī)定,“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實踐中,高空拋物存在一個非常不易解決的問題就是侵權人查找難。如果侵權人難以找到,那侵權人直接責任的適用就會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權人直接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補償責任。該條文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即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被告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3、建筑物管理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1254條第2款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p>
該條規(guī)定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在法院實際審理的案件中,關于安全保障責任的承擔情形主要包括兩種形態(tài):一是當難以確定直接加害人時,建筑物管理人作為直接侵權人依照過錯大小承擔按份責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權人時,建筑物管理人違反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的補充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條第3款規(guī)定,“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條的出臺有利于從價值導向上推動公安等機關根據(jù)自身職責權限及時調查,確定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直接侵權人,這對解決實踐中高空拋物侵權人查找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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