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因為“傭金”并非酒店財產,所以前述你方行為不宜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睋?jù)此,如果你方收取的傭金已由布展公司如實入賬,則你方行為不宜認定為“受賄”。于此情形下,酒店方要求你方向其交付傭金的做法于法無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