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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是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yè)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xù)。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小微企業(yè)的融資需求始終無法從銀行等間接融資渠道中得到滿足,這也為國內P2P金融平臺發(fā)展提供了空間;幾年時間內,中國P2P金融從無到有,并展現出強勁的發(fā)展后勁。雖然,P2P金融已經在國內發(fā)展的初具規(guī)模,但并無明確的立法,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P2P金融屬于一種小額民間借貸,但是也是依托于網絡平臺的新型民間借貸,由網絡平臺、投資人、借貸人三方組成。在P2P金融運行過程中,三方主體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一、平臺運營商面對的刑事法律風險
1、平臺運營商不參與借貸活動無法律風險
針對平臺運營商的風險,很多人會首先考慮到其運營合法性的問題,事實上,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礙,P2P網貸平臺承擔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認定、法律手續(xù)和投資咨詢等服務,收取一定服務費,并不參與到借貸的實質經濟利益中,只充當中介的職能。
關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關于“借款合同”對此已有明確規(guī)定。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當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業(yè)法人作為出借方,則需要滿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作為法人出借方。
2、平臺運營商參與借貸活動涉嫌“非法集資”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下“非法集資”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目前,我國并沒有規(guī)定統(tǒng)一的“非法集資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個:第160條的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而在P2P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把投資人的錢借出去形成債權,再將債權轉讓出去,這就與銀行存款放款本質上沒什么區(qū)別,這就有被司法部門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易信的“線下債權轉讓”模式就有此法律風險。另如P2P運營商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這種模式同樣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經營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在借貸活動通過投資理財產品形式融募資金,或充當融資性擔保人,由于P2P運營商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經營范圍且所涉業(yè)務又是特管行業(yè),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經營”的罪名。
(3)集資詐騙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發(fā)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這種行為是集資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3、P2P平臺運營商涉嫌洗錢
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如果通過P2P平臺出借的資金真的是“黑錢”,P2P平臺運營商如果僅是提供的中介服務而未參與其借貸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币?guī)定,網貸平臺即使被動參與了洗錢服務,因不具有主觀上“洗錢”故意,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P2P平臺運營商主動參與到“洗錢”過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的。
二、投資人投資行為面臨的民事法律風險
1、投資收益保障系數較低
P2P業(yè)務主要是針對小微客戶的小額貸款服務,較大比例貸款業(yè)務是無抵押無擔保和純信用性的。即使是幾個國外運營較為成熟的P2P網貸平臺,其逾期率和壞賬率仍達到3%以上甚至更高。國內社會信用壞境和客戶金融行為習慣更加不成熟,單純依靠網絡來實現信息對稱性和信用認定的模式的難度和風險較大,很難保證借出的資金能按約收益。當然風險大,收益高,這還主要是看投資人自己承擔風險程度的高低,是否出借,由出借人自己選擇。
2、易觸發(fā)“高利貸”的紅線
《合同法》在第211條上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薄逗贤ā泛驮撍痉ń忉屢簿突緲嫵闪恕案呃J標準”的定義和自然人之間合理利率借貸的合法性。由此,在P2P網貸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準貸款利率4倍的邊界,則其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框架下,合法性問題得到初步解決。
在國內P2P實踐中,出現了實際利率不超過4倍,但加上P2P平臺的服務費用超過4倍基準貸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沒有能判斷其違法的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資金究竟是否屬于“高利貸”的性質,目前暫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給予界定,依處于法律的邊緣地帶。
三、借款者面對的民事法律風險
1、隱私權保護問題
為確保交易雙方身份的真實性,P2P平臺往往要求客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個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財產狀況、電話號碼等。如果P2P網絡貸款平臺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運營情況看,P2P平臺只需登錄注冊即可隨意查看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這對借款人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的保護是相當不利的。
2、高額的貸款利率
借款者通過P2P平臺所借款的利率一般銀行要高得多,加上平臺的費用很少有低于3分利的即(年利率36%)。如此高的利率很少有哪個行業(yè)利潤能承受得了的。作為借款一方,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確需這筆錢且時間不太長并有把握按期償還,可以考慮,否則建議通過其他途徑融資。
作為一種新型民間借貸模式,P2P 網絡借貸為個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便利,極大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困境,是現有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但是,我國目前相關信用評級制度、民間借貸監(jiān)管機制的缺失,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導致P2P 金融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網絡平臺會采取各種措施規(guī)避自己的風險,廣大投資者與借貸人則需要通過自己的慧眼去辨別、去選擇相對安全、規(guī)范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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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法律風險之介紹
P2P金融是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yè)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xù)。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小微企業(yè)的融資需求始終無法從銀行等間接融資渠道中得到滿足,這也為國內P2P金融平臺發(fā)展提供了空間;幾年時間內,中國P2P金融從無到有,并展現出強勁的發(fā)展后勁。雖然,P2P金融已經在國內發(fā)展的初具規(guī)模,但并無明確的立法,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P2P金融屬于一種小額民間借貸,但是也是依托于網絡平臺的新型民間借貸,由網絡平臺、投資人、借貸人三方組成。在P2P金融運行過程中,三方主體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一、平臺運營商面對的刑事法律風險
1、平臺運營商不參與借貸活動無法律風險
針對平臺運營商的風險,很多人會首先考慮到其運營合法性的問題,事實上,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礙,P2P網貸平臺承擔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認定、法律手續(xù)和投資咨詢等服務,收取一定服務費,并不參與到借貸的實質經濟利益中,只充當中介的職能。
關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關于“借款合同”對此已有明確規(guī)定。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當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業(yè)法人作為出借方,則需要滿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作為法人出借方。
2、平臺運營商參與借貸活動涉嫌“非法集資”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下“非法集資”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目前,我國并沒有規(guī)定統(tǒng)一的“非法集資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個:第160條的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而在P2P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把投資人的錢借出去形成債權,再將債權轉讓出去,這就與銀行存款放款本質上沒什么區(qū)別,這就有被司法部門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易信的“線下債權轉讓”模式就有此法律風險。另如P2P運營商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這種模式同樣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經營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在借貸活動通過投資理財產品形式融募資金,或充當融資性擔保人,由于P2P運營商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經營范圍且所涉業(yè)務又是特管行業(yè),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經營”的罪名。
(3)集資詐騙罪
如果P2P平臺運營商發(fā)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這種行為是集資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3、P2P平臺運營商涉嫌洗錢
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如果通過P2P平臺出借的資金真的是“黑錢”,P2P平臺運營商如果僅是提供的中介服務而未參與其借貸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币?guī)定,網貸平臺即使被動參與了洗錢服務,因不具有主觀上“洗錢”故意,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P2P平臺運營商主動參與到“洗錢”過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的。
二、投資人投資行為面臨的民事法律風險
1、投資收益保障系數較低
P2P業(yè)務主要是針對小微客戶的小額貸款服務,較大比例貸款業(yè)務是無抵押無擔保和純信用性的。即使是幾個國外運營較為成熟的P2P網貸平臺,其逾期率和壞賬率仍達到3%以上甚至更高。國內社會信用壞境和客戶金融行為習慣更加不成熟,單純依靠網絡來實現信息對稱性和信用認定的模式的難度和風險較大,很難保證借出的資金能按約收益。當然風險大,收益高,這還主要是看投資人自己承擔風險程度的高低,是否出借,由出借人自己選擇。
2、易觸發(fā)“高利貸”的紅線
《合同法》在第211條上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薄逗贤ā泛驮撍痉ń忉屢簿突緲嫵闪恕案呃J標準”的定義和自然人之間合理利率借貸的合法性。由此,在P2P網貸的模式中,各方只要守住基準貸款利率4倍的邊界,則其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框架下,合法性問題得到初步解決。
在國內P2P實踐中,出現了實際利率不超過4倍,但加上P2P平臺的服務費用超過4倍基準貸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沒有能判斷其違法的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資金究竟是否屬于“高利貸”的性質,目前暫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給予界定,依處于法律的邊緣地帶。
三、借款者面對的民事法律風險
1、隱私權保護問題
為確保交易雙方身份的真實性,P2P平臺往往要求客戶上傳自己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個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財產狀況、電話號碼等。如果P2P網絡貸款平臺沒有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將極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就目前運營情況看,P2P平臺只需登錄注冊即可隨意查看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這對借款人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的保護是相當不利的。
2、高額的貸款利率
借款者通過P2P平臺所借款的利率一般銀行要高得多,加上平臺的費用很少有低于3分利的即(年利率36%)。如此高的利率很少有哪個行業(yè)利潤能承受得了的。作為借款一方,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確需這筆錢且時間不太長并有把握按期償還,可以考慮,否則建議通過其他途徑融資。
作為一種新型民間借貸模式,P2P 網絡借貸為個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便利,極大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困境,是現有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但是,我國目前相關信用評級制度、民間借貸監(jiān)管機制的缺失,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導致P2P 金融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網絡平臺會采取各種措施規(guī)避自己的風險,廣大投資者與借貸人則需要通過自己的慧眼去辨別、去選擇相對安全、規(guī)范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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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回復問律師且質量較好;
2、提供訂單服務的數量及質量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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