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被躁到高潮免费视频软件,男女18禁啪啪无遮挡激烈,男男gay亚洲帅哥在线,免费午夜福利在线视频 ,男人边吃奶边揉好爽免费视频

試析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繳義務及責任承擔

法制與社會 2016-01-12 10:43:00
試析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繳義務及責任承擔

董事負有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董事的勤勉義務要求董事應當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進行催繳。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雖未明確規(guī)定董事的催繳義務,但學界主流觀點認為對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董事負有催繳義務。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繳義務或未全面履行催繳義務導致債權人、公司及其股東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了賠償責任的董事對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享有追償權。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將資本實繳制改為資本認繳制,即出資不再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自治規(guī)定。這樣一來,極易出現股東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基于此種情形,董事是否負有催繳義務及后續(xù)責任承擔的問題成為我們的研究對象。

 

一、 董事的催繳義務

 

(一)背景介紹

 

公司法修改之前,法律采取強制性規(guī)定,要求股東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出資義務。但新《公司法》出臺后,明確規(guī)定股東出資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實務中,大多數公司不會采取一次性繳納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股東的出資時間自由約定,只要未到公司約定的繳資時間,股東就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如果在這期間出現困難,股東也沒有責任,由此看來,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承擔著很大的風險。所以,為了保護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董事負有催繳義務。

 

(二)性質認定

 

1、勤勉義務的含義。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勤勉義務又稱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過程中其行為本身盡職并到位。只要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認為在當時的狀況下與公司事務有關的所有信息其已掌握,并且相信根據這些信息所作的決定最為恰當,在其中沒有個人利益或其他利害關系,就應當認為其已誠實信用的做出了業(yè)務判斷,履行了注意義務。

 

2、其他國家的類似規(guī)定。(1)美國有類似的規(guī)定,稱為經營判斷規(guī)則。董事在管理經營公司的過程中,掌握著公司重要事務的決定權,但所做出的決定并非全都是正確的,有的決定可能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但是如果董事是善意的,是在合理相信這項決定會給公司帶來利益的基礎上做出的,我們就不能以這項決策給公司帶來損失為由追究董事的責任。(2)日本的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稱為董事的調查義務。在日本的公司中,董事負擔著重要的調查義務,當公司設立時,董事需對發(fā)起人和股東的出資進行詳盡的調查,查看其是否有能力及時繳資。事實上,董事的調查義務是催繳的前置程序,如果董事經過調查發(fā)現發(fā)起人和股東未能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其應當盡董事職責向發(fā)起人和股東進行催繳,必要時還應當將具體情況向創(chuàng)立大會進行報告。日本的這項制度規(guī)定有以下功能:促進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一是當公司發(fā)起設立時,董事據其職責,合理的調查股東和發(fā)起人現金出資履行狀況、現貨出資的實際價值,時刻監(jiān)督出資義務履行的真實狀況,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起到催促作用。二是董事負有彌補虧損的責任,當發(fā)起人和股東未能履行出資或出資不足狀況發(fā)生,董事應當承擔起彌補這些虧損的責任,進而向公司追償,既保證了公司資金的流暢運轉,又保證了股東的出資履行。增強對公司利益的保護。只有股東按時繳納出資,公司的資本才能充足并處于正常的流轉狀態(tài)中。增強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如果股東不按時繳納出資,公司的資本不足以償還債務,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通過上述表述,我們發(fā)現,董事催繳義務符合董事履行勤勉義務的內容,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物過程中履行勤勉義務的體現。所以,當公司董事發(fā)現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繳資時間已到,而公司股東并未繳資或未全部繳資,公司董事基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應當及時通知股東,催促其繳資。

 

(三)主體認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條規(guī)定只說當股東瑕疵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時公司需催告繳納,但具體由公司中的誰來實行這個權利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孫渝安認為,在公司設立階段,董事應對公司設立事項進行審核,如果發(fā)現有出資不足或未按時出資情況,應及時催繳,這也是董事應負的勤勉義務的表現。當然,不止董事負有催繳義務,監(jiān)事、高管甚至控股股東也應負有催繳義務。

 

(四)適用情形

 

雖然公司法修改后沒有明確規(guī)定董事的催繳義務,但經濟學界的廣泛討論下列三種情形,董事應當負有催繳義務。

 

第一,在認繳資本制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應繳納已到期的出資,這時董事(包括監(jiān)事、高管)負有催收資本的義務和責任?!豆痉ㄋ痉ń忉專ㄈ返谑龡l第三款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于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仔細推敲可以發(fā)現,這一條其實是從背面間接地規(guī)定了董事不履行催繳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反過來說,董事只有先滿足負有催繳義務這一條件才有承擔責任這一說法。

 

第二,即使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并未到期,此時股東不負有出資的義務,但如果在這期間公司出現償債困境,即使未到期,公司董事也應當向股東履行催繳義務。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東的實繳期限未到期,股東本身并不負有出資履行義務,董事自然無權催收股東出資,但這里出現一個重要條件,即公司出現償債困境,換句話說,就是公司的支付能力嚴重不足,需要股東將本應在未來繳納的出資提前繳納,以供公司用來償債,其實這也是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一項規(guī)定。

 

第三,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如果股東不能按時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話,董事應當負有催繳義務。雖然公司法進行了修改,但這條的內容并未發(fā)生變化,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法就已經間接的規(guī)定了董事催繳義務。

 

二、 董事責任承擔

 

(一)董事賠償責任

 

既然對股東進行催繳是董事所負有的義務,那么當董事沒有合理盡到催繳義務,并且發(fā)生了損害后果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即董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的勤勉義務違反行為并不當然的必須承擔責任。第一,如果股東瑕疵出資,董事沒有盡到合理盡到勤勉義務,并且發(fā)生了損害后果,給公司利益造成巨大損失,此時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如果股東瑕疵出資,董事雖未盡到合理的勤勉義務,但股東的行為并未造成任何損失,即沒有發(fā)生需要賠償的后果,董事不負賠償責任。第三,如果股東瑕疵出資,董事盡到了合理的勤勉義務,但還是無法避免損害的發(fā)生,此時,董事不負有賠償責任。第四,如果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董事也就不存在這方面的勤勉義務違反行為,也不需負賠償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董事的勤勉義務違反行為并不能單獨導致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股東瑕疵履行且有損害后果時,責任才成立。

 

我國新《公司法》對董事的賠償責任制度規(guī)定有些混亂。通過條文解析可以看出,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第一百四十九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兩者存在沖突。我們認為,董事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但這一原則也面臨著挑戰(zhàn)。

 

從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實行的是嚴格勤勉標準。在董事管理公司事物的過程中,只要有一般的勤勉義務違反行為且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損失,不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嚴苛的標準雖然使得責任承擔與賠償損失高效具體,但卻抑制了董事經營管理公司的積極性,董事也不敢擅自作出決定,處事上唯唯諾諾,不利于保護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法應適當放松對勤勉標準的要求,采取較為寬松的勤勉標準,也有學者稱為折衷的勤勉標準,即對于一般過失且董事作出決定時主觀心理為善意時,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重大過失,不管在主觀心理上其為善意或是惡意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才利于公司董事最大化的發(fā)揮積極性,有利于公司整個的運營和發(fā)展。

 

(二)董事的追償權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承擔的多是侵權責任;而在公司法修改后,股東的瑕疵出資違反的是公司章程或協(xié)議規(guī)定,承擔的多是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

 

董事享有追償權,指董事在承擔賠償責任或補充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其承擔的損失。但有的學者也提出了質疑,如果董事享有追償權,那他還會盡職并到位的履行催繳義務嗎?追償權只是董事享有的權利,并非是必然發(fā)生的結果,董事享有追償權并不必然使得董事一定能從瑕疵出資的股東手中取回損失,有權利不能實現的風險。比如說,甲股東沒有履行出資,乙董事也未能盡到合理的催繳義務,使得公司資金不足無法正常運轉,董事承擔賠償責任,補足了剩余出資。但是當乙董事向甲股東追償時,甲股東明確的表示其拒絕出資或者其處于困境卻是沒有賠償能力時,乙董事的追償權就無法實現。那受有損失的實際上就是乙董事,正是因為這種風險的存在,董事仍會認真履行勤勉義務。其實,追償權名義上是董事享有的權利,實質上是催促董事認真履行催繳義務的反激勵制度,意為如果董事不認真履行勤勉義務,就要遭受追償權不能實現的風險。

 

股東的瑕疵出資既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董事在雙方之間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只有董事認真履行催繳義務,合理協(xié)調好雙方之間的平衡關系,公司整個的資金流動才是順暢的。

 

三、結語

 

新《公司法》的施行使得我們必須對董事催繳義務給予高度關注,認真履行勤勉義務,促使股東按時繳納出資,在保護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市場交易的安全,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fā)展。

分享到:

文章評論()

您還可以輸入140

發(fā)表

還沒人評論,趕快搶沙發(fā)吧!

close

好律師

使用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