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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進行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主要是清理、處分并分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而最終清算完結后公司的法人資格也將終結。由于企業(yè)的清算涉及到各方的權益,其清算的完成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而在清算過程中,總會收到不法行為的干擾,嚴重阻礙了清算程序的進行。
清算過程中的不法形式
公司注銷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使注銷,如果股東在清算程序中存在違法的現象的,也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司在清算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合法的形式,這是需要關注的。
首先,公司財產被惡意處置,即在公司解散之后,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在公司解散以后,股東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該股東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北緱l規(guī)定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否則承擔未告知義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依據我國《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其怠于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清算程序中的稅務問題
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過程中,企業(yè)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而清算時不可避免的就是公司稅務問題的處理。
首先,企業(yè)清算前已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企業(yè)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企業(yè)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于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屬于股東權益,不計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應當計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間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資產損失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不得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其次,應當分期確認所得的項目,剩余未確認所得的金額,必須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對于生產經營期間預提的各項費用不再支付的,必須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攤費用按照剩余計稅基礎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形成的商譽,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攤銷扣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一次性扣除。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應納稅所得額無關,其計稅基礎為零;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優(yōu)惠,一律適用基本稅率25%。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在清算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切不可采取過激措施,損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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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清算中的阻礙及稅務處理
企業(yè)進行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主要是清理、處分并分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而最終清算完結后公司的法人資格也將終結。由于企業(yè)的清算涉及到各方的權益,其清算的完成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而在清算過程中,總會收到不法行為的干擾,嚴重阻礙了清算程序的進行。
清算過程中的不法形式
公司注銷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使注銷,如果股東在清算程序中存在違法的現象的,也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司在清算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合法的形式,這是需要關注的。
首先,公司財產被惡意處置,即在公司解散之后,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在公司解散以后,股東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該股東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北緱l規(guī)定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否則承擔未告知義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依據我國《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其怠于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清算程序中的稅務問題
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過程中,企業(yè)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而清算時不可避免的就是公司稅務問題的處理。
首先,企業(yè)清算前已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企業(yè)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企業(yè)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于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屬于股東權益,不計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應當計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間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資產損失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不得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其次,應當分期確認所得的項目,剩余未確認所得的金額,必須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對于生產經營期間預提的各項費用不再支付的,必須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攤費用按照剩余計稅基礎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形成的商譽,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攤銷扣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一次性扣除。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應納稅所得額無關,其計稅基礎為零;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優(yōu)惠,一律適用基本稅率25%。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在清算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切不可采取過激措施,損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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