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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廢除了傳統(tǒng)的宗族繼承、立嗣隨宗的制度,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繼承制度,是規(guī)定死者生前的財產如何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F如今,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個人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財產觀和繼承關系也越來越復雜,使得自然人去世后的遺產認定也變得越來越復雜。為了更好地掌握繼承問題,就要對遺產及范圍要有更深的了解,這樣才能正確的了解和解決處理各種繼承糾紛。
一、繼承的概念和分類
民法中的繼承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繼承關系中,死亡自然人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遺留遺產的死亡自然人是被繼承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取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叫做繼承權。繼承的法律后果,是對死亡自然人遺產的再分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移給有權接受該項遺產的繼承人所有。
繼承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是指人們從死者承受的不僅有財產權利,而且還有身份上的權利,即包括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主要在古代社會,在當代絕大多數國家已無身份繼承)。身份繼承系由一定的人承襲死者特殊身份。如繼承王位,繼承家長身份,即所謂宗祧繼承、戶主繼承等;后者是指在現代社會,人們從死者承受的只能是財產權利。所以這種繼承的特點僅指財產繼承,繼承關系的客體僅限為遺產。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從法律效力上來說,法定繼承的效力要低于遺囑繼承的效力。如果有遺囑繼承,就應該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則按法定繼承進行繼承。
二、繼承法律關系的特點
繼承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其中的一種。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相比,繼承法律關系有以下特點:
1、繼承關系的發(fā)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留有遺產等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這是法定原因,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大部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而繼承關系產生的原因,則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它是屬于法律事件。這是因為,繼承關系就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一種關系,是財產所有權轉移,也是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而死亡的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繼承人在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繼承人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自然人是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都要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如果死者沒有遺產,則繼承就不能發(fā)生。這是繼承構成的財產條件。
2、繼承關系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繼承人。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可以作為繼承人?!睹穹ㄍ▌t》第76條規(guī)定:“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但是,在具體的繼承關系中,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它不是在任何人之間都可以發(fā)生繼承關系的。而是只能發(fā)生在基于自然人之間存在著婚姻、家庭、血緣關系方面的人。因此,繼承關系只能發(fā)生在具有特定的合法親屬身份關系的自然人之間。因此,家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成為繼承關系的主體。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只能作為遺贈受領人。而國家則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遺贈遺產的情況下,收取無主財產。
3、繼承關系的客體,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國家的財產、集體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遺產與一般財產關系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的不同,其內容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因此,繼承是權利義務的全面承受,繼承人接受遺產,享有財產權利,還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承擔財產義務。放棄繼承的,對此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根據我國《繼承法》采取的限定繼承的原則,即限于其遺產價值總額的范圍內;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4、繼承是繼承人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是自然人取得財產的一種手段。按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可行使其享有的繼承權,無償地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是按照等價有償原則轉移財產,因而不屬于商品交換關系,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需支付對價財產。它與取得財產一般要給付對價的財產關系以及生前無償取得財產的贈與關系是截然不同的。
趙甲與趙乙系趙某之子女。趙甲、趙乙二人的母親早年病逝,父親趙某于2012年11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賠償死亡補償費126000元,趙乙全部據為已有。趙某單位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撫恤金、生活補助費5萬,保險公司給予的保險金6萬,趙乙也據為已有。趙甲多次催要均遭拒絕,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遺產范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可供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并非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都可由繼承人繼承,而是有一定范圍的,對此,繼承法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遺產的范圍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合法的生產資料;(6)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其他合法財產。同時,依司法實踐,與人身相聯系的權利、義務不能作為遺產。
下面的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1)家庭共有財產中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2)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3)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4)按文物法的規(guī)定,應歸國家所有的文物,但國家所給予的報酬則列入遺產范圍;(5)某些人身權利,比如生前所獲得之撫恤金,著作權中署名權等等不得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fā)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于死亡之后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fā)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于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消滅。
(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對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因此,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fā)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死亡補助費、經濟補償費是補償給后人且發(fā)生在死者死亡之后的財產,其財產所有權歸后人所有,顯然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據合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險人未指明受益人時,他的法定繼承人應推定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列入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也不能用來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稅款和所負的債務。這是因為在保險合同訂明受益人時,保險金的所有權已經明確為受益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未指明受益人,法律推定其受益人為其法定繼承人。在此情況下,保險金仍不屬于遺產,而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共有財產。法定繼承人分配保險金,屬于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不是當遺產來繼承。
此外,繼承不同于分家析產,其主要區(qū)別在于,分家析產不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是主體與客體之間所有權關系的確定化。即原來家庭成員之間對家庭共有財產所形成的共有關系,通過分家析產,改變?yōu)槊總€主體單獨所有。從發(fā)生的原因來說,分家析產主要是因為生產或生活上的需要,如家庭成員之間不和睦、家長的死亡等原因引起,而繼承關系發(fā)生的原因,只能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從分割財產的原則來說,分家析產一般是本著互助互諒、團結和睦的精神進行分配,而財產繼承則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合法有效的遺囑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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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在繼承糾紛中怎樣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
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廢除了傳統(tǒng)的宗族繼承、立嗣隨宗的制度,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繼承制度,是規(guī)定死者生前的財產如何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F如今,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個人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財產觀和繼承關系也越來越復雜,使得自然人去世后的遺產認定也變得越來越復雜。為了更好地掌握繼承問題,就要對遺產及范圍要有更深的了解,這樣才能正確的了解和解決處理各種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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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關系的發(fā)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留有遺產等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這是法定原因,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大部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而繼承關系產生的原因,則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它是屬于法律事件。這是因為,繼承關系就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一種關系,是財產所有權轉移,也是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而死亡的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繼承人在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繼承人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自然人是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都要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如果死者沒有遺產,則繼承就不能發(fā)生。這是繼承構成的財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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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甲與趙乙系趙某之子女。趙甲、趙乙二人的母親早年病逝,父親趙某于2012年11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賠償死亡補償費126000元,趙乙全部據為已有。趙某單位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撫恤金、生活補助費5萬,保險公司給予的保險金6萬,趙乙也據為已有。趙甲多次催要均遭拒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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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fā)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于死亡之后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fā)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于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消滅。
(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對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因此,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fā)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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