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
第1 保險合同構(gòu)成
第一條 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guān)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gòu)成。
第2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xù)
第二條 凡經(jīng)全國統(tǒng)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粕?qū)W制一年以上的脫產(chǎn)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tǒng)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3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nèi)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nèi)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jù)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jīng)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jié)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4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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