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通部交外發(fā)[1998]46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1-24
- 【生效日期】199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交通部關于《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的 三個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的
三個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交外發(fā)〔1998〕46號文印發(fā))
外交部國際司、條法司,公安部邊防局,海關總署監(jiān)管司,衛(wèi)生部衛(wèi)檢局,農業(yè)部動植物檢驗局,各海(水)監(jiān)局、港航監(jiān)督: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1995年加入了經1990年修訂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該公約已于1995年3月17日對我國生效。在我國辦理加入該公約期間,在國際海事組織召開的便利運輸委員會第21、22屆會議上,通過了《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的1992年和1993年修正案(附件一、附件二),此后,在便利運輸委員會第24屆會議上,又通過了該公約的1996年修正案(附件三)。以上三個修正案均是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根據(jù)公約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附件的修正案一經通過,將在海事組織秘書長將其通知各締約國政府之日起15個月后生效,除非在發(fā)出通知后12個月內,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書面通知秘書長表示反對。在公約規(guī)定的時間內,秘書長沒有收到締約國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所以上述三個修正案已分別于1993年9月1日(1992年修正案)、1994年9月1日(1993年修正案)和1997年5月1日(1996年修正案)生效。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上述修正案對我國有約束國力。現(xiàn)將修正案正文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一、《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2年修正案
二、《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3年修正案
三、《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6年修正案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2年修正案
(對公約附件的修正)
在第一節(jié)“定義和一般規(guī)定”中,在(一)“定義”中增加:
“治安措施:為改善船上和港區(qū)治安以防止危害船上旅客和船員的非法行為而采取的國際上認同的措施。*
*(參閱《1988年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1986年9月26日關于“防止危害船上旅客和船員非法行為的措施”的第MSC/Circ.433號通函。”)
“運輸單據(jù):證明船東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文件,如海上運貨單、提單或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
在第二節(jié)“船舶抵達、停留和離開”中:
將推薦做法2.3.1改為:
“2.3.1推薦做法 在貨物申報單中,公共管理當局所要求的資料不應多于下列各項:
(1)抵達時:
--船名和船籍
--船長姓名
--從何港來
--作出報告的港口
--標記和編號;包裝貨物件數(shù)和種類;貨物的數(shù)量和說明
--在本港所卸貨物的運輸單據(jù)編號
--船上剩余貨物的卸貨港
--根據(jù)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或聯(lián)運提單運輸?shù)呢浳锏陌l(fā)貨港
(2)離開時:
--船名和船籍
--船長姓名
--目的港
--在本港所裝貨物;標記和編號;包裝貨物件數(shù)和種類;貨物的數(shù)量和說明
--在本港所裝貨物的運輸單據(jù)編號?!?
推薦做法2.7.6.1的注釋改為:
“注:本建議的目的不是要阻止公共管理當局出于對偷渡者進行可能的起訴和(或)驅逐出境之目的而對偷渡者作進一步的審查,而且本建議中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與1951年7月28日《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議定書》關于禁止驅逐或遣返難民的規(guī)定相抵觸。”
推薦做法2.12.6條升級為標準2.12.6并改為:
“2.12.6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應允許根據(jù)標準4.8的規(guī)定進入一國領土的集裝箱和托盤在簡化的管理程序和最簡單的文件要求下離開抵達港的港界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結關和(或)裝載出口貨物?!薄?
增加標準2.12.7和2.12.8如下:
“2.12.7標準 對于根據(jù)標準4.8的規(guī)定已入境的集裝箱修理所需的部件,締約國政府應允許其臨時進口不需支付海關稅及其他稅款和收費。
“2.12.8標準 在符合任何國家禁令或限制規(guī)定以及任何規(guī)定的港口治安或麻醉品控制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公共管理當局應允許活動物、易腐品和其他具有緊急性質的貨物優(yōu)先結關?!?
在第三節(jié)“人員的抵離”中:
將推薦做法3.2和3.3升級為標準3.2和3.3并改為:
“3.2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應作出安排,使船上旅客的護照和被接受用以代替其護照的正式身份證件只需在抵港和離港時由移民當局各檢查一次。此外,在抵離港口為了進行海關和其他手續(xù)有關的核實或確認時,可以要求出示這些護照或正式身份證件。
“3.3標準 除非允許旅客入境有問題,在對每次出示的護照或被接受用以代替護照的正式身份證件,公共管理當局在查驗后立即退還,不得為獲得額外的控制而予扣留?!?
將標準3.7改為:
“3.7標準 如要求船上人員有預防黃熱病的證明時,公共管理當局應接受《國際衛(wèi)生規(guī)則》所規(guī)定格式的《國際接種或再接種證書》?!?
新增推薦做法3.11.6如下:
“3.11.6推薦做法 作為確保迅速結關的措施,公共管理當局應考慮采用雙通道系統(tǒng))*,供旅客及其行李和私人車輛結關。
*(參見推薦做法11和《京都公約》附件F3的附錄II?!保?
標準3.14改為:
“3.14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不得無理拖延接受船上人員進行入境許可檢查?!?
在第四節(jié)“公共衛(wèi)生和檢疫,包括動植物衛(wèi)生措施”中:
將推薦做法4.2改為:
“4.2推薦做法 如果做出特殊安排將有助于實施《國際衛(wèi)生規(guī)則》,因衛(wèi)生、地理、社會或經濟條件而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締約國政府應根據(jù)該規(guī)則第85條作出特殊安排。”
在第五節(jié)“雜項規(guī)定”中:
將標準5.9改為:
“5.9標準 除非船舶所有人是進口商或出口商或作為其代表,公共管理當局不應要求船舶所有人在運輸單據(jù)或其副本上填寫特殊信息供其使用。”
在第五節(jié):“雜項規(guī)定”中增加:
“(八)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P/EDI)
“5.15推薦做法 在采用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和交換技術以便利船舶結關時,締約國政府應鼓勵公共管理當局有關私營部門按照國際標準以電子方式交換數(shù)據(jù)。
“5.16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應接受任何以符合國際標準的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或交換技術提供的船舶結關所需的文件,只要這些文件包括所需信息。
“5.17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在采用用于船舶結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和交換技術時,應將其要求的信息限制在本附件有關條款規(guī)定的內容以內。
“5.18推薦做法 在規(guī)劃、采用、或修改用于船舶結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和交換技術時,公共管理當局應努力做到:
(a)從一開始就為各有關方面提供磋商機會;
(b)對現(xiàn)有程序進行評估,刪除不必要者;
(c)確定要進行計算機化的程序;
(d)最大限度地使用聯(lián)合國建議書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標準;
(e)將這些技術應用于多式聯(lián)運;和
(f)采取適當措施最大程序地減少經營人和其他私營部門采用這些技術的費用。
“5.19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在采用用于船舶結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和交換技術時,應鼓勵但不要求海運經營人和其他有關方使用。
(九)私人禮品包裝貨和貿易樣品
“5.20推薦做法 公共管理當局應為不超過某一價值或數(shù)量的私人禮品包裝貨和貿易樣品提供簡化程序使其迅速結關,且上述價值或數(shù)量水平應定得盡可能高。
(十)領事手續(xù)和手續(xù)費
“5.12標準 締約國政府不應對船舶結關文件要求領事手續(xù)或收取領事手續(xù)費。
(十一)提前提交進口資料
“5.22推薦做法 公共管理當局應制定允許在貨物抵達前先期提交資料的程序以便利結關。
(十二)專用設備的結關
“5.23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應對實施治安措施所需的專用設備予以迅速結關。
(十三)偽造的證件
“5.24標準 各締約國政府應確保公共管理當局對不允許入境者騙取、偽造或仿造的旅行證件予以沒收。這些證件應停止使用,并在可行時退還有關當局。沒收國應頒發(fā)一份公函代替被沒收的證件,公函后附上偽造旅行證件的影印件(如果有的話)以及任何重要信息。公函及其附件應交給帶走不允許入境者的營運人。它將被用于向過境地和/或原登船地當局提供信息。
注:不應將上述標準解釋為超越了締約國政府公共管理當局根據(jù)個案確定持有假冒證件本身是否構成拒絕入境或立即離開有關國家領土的理由的權力。不應將該標準中的任何規(guī)定解釋為與1951年7月28日的《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的《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議定書》中有關禁止驅逐或遣返難民的規(guī)定相抵觸。”
重新編排《便利運輸公約》附件結構的修正案
重新編排節(jié)和小節(jié)
在第一節(jié)中增加第(三)小節(jié)“電子數(shù)據(jù)處理技術”。
在第二節(jié)中刪去第(五)小節(jié),增加新的第(七)小節(jié)如下:
“(七)文件中的差錯及其處罰”。
然后,將小標題的編號“(六)”和“(七)”改為“(五)”和“(六)”
在第三節(jié)中,將第(二)小節(jié)的標題改為:
“(二)便利旅客、船員和行李結關的措施”。
在第三節(jié)中,增加新的第(三)小節(jié)如下:
“(三)海上運送老年和殘疾旅客的特別便利措施”;
將小標題的原編號“(三)”、“(四)”、“(五)”和“(六)”改為“(四)”、“(五)”、“(六)”和“(七)”。
將第四節(jié)改為:
“第五節(jié) 公共衛(wèi)生和檢疫,包括植物衛(wèi)生措施”
增加新的第四節(jié)如下:
“第四節(jié) 貨物和其他物品的低達、停留和離開”
在新的第四節(jié)中,增加以下小節(jié):
“(一)通則
(二)出口貨物結關
(三)進口貨物結關
(四)集裝箱和托盤
(五)未在預定目的港卸下的貨物
(六)船舶所有人責任的限制”
將原第五節(jié)改為:
“第六節(jié) 雜項規(guī)定”
在新的第六節(jié)中,刪去第(二)、(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小節(jié)。
將小標題編號(三)、(六)和(七)改為(二)、(三)、(四)。
將標準和推薦做法重新編入各小節(jié)中
第一節(jié)第(二)小節(jié)包括:
標準1.1;和
推薦做法1.1.1、1.2和1.3。
第一節(jié)第(三)小節(jié)包括:
標準5.16、5.19;及
推薦做法5.15和5.18。
第二節(jié)第(一)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和5.21。
第二節(jié)第(二)小節(jié)包括:
標準 2.2、2.2.3、2.3、2.3.2、2.3.3、2.3.4、2.4、2.4.1、2.5、2.5.1、2.6、2.6.1、2.6.3、2.7、2.7.5、2.7.6、2.8和2.9;及
推薦做法2.2.1、2.2.2、2.3.1、2.3.4.1、2.3.5、2.5.2、2.6.4、2.7.1、2.7.2、2.7.3、2.7.4和2.7.6.1。
第二節(jié)第(三)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0。
第二節(jié)第(四)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1、2.11.1、和2.11.3;及
推薦做法2.11.2。
第二節(jié)第(五)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2.13。
第二節(jié)第(六)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5、2.15.1和2.16;及
推薦做法2.14。
第二節(jié)第(七)小節(jié)包括:
標準5.2和5.3。
第二節(jié)第(八)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7、2.18、2.19、2.20、2.21、2.22、2.23和2.24。
第三節(jié)第(一)小節(jié)包括:
標準3.1、3.2、3.3、5.24、3.7、3.10、3.10.1和3.10.2;及
推薦做法3.1.1、3.4、3.5、3.6、3.8、3.9、3.9.1、3.9.2和3.10.3。
第三節(jié)第(二)小節(jié)包括:
標準3.12、3.14、3.15和3.15.1;及
推薦做法3.11、3.11.1、3.11.6、3.13和3.15.2。
第三節(jié)第(三)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3.11.2、3.11.3、3.11.4和3.11.5。
第三節(jié)第(四)小節(jié)包括:
標準3.16.1、3.16.2、3.16.3、3.16.4、3.16.6、3.16.7、3.16.8、3.16.12、3.16.13和3.16.15;及
推薦做法3.16.5、3.16.9、3.16.10.3.16.11、3.16.14和3.16.16。
第三節(jié)第(五)小節(jié)包括:
標準3.17.1;和
推薦做法3.17.2、3.17.3、3.17.4、3.17.5、3.17.6和3.17.7。
第三節(jié)第(六)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3.18。
第三節(jié)第(七)小節(jié)包括:
標準3.19、3.19.1和3.19.3;及
推薦做法3.19.2和3.19.4。
第四節(jié)第(一)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2.12、2.12.1、2.12.3和5.20。
第四節(jié)第(三)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2.8;和
推薦做法2.12.2和5.22。
第四節(jié)第(四)小節(jié)包括:
標準2.12.4、2.12、6和2.12.7;和
推薦做法2.12.5。
第四節(jié)第(五)小節(jié)包括:
標準5.7和5.8。
第四節(jié)第(六)小節(jié)包括:
標準5.9和5.10。
第五節(jié)包括:
標準4.1、4.4.1、4.5、4.7、4.9和4.10;及
推薦做法.4.2、4.3、4.4、4.6、4.8和4.11。
第六節(jié)第(一)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5.1。
第六節(jié)第(二)小節(jié)包括:
標準5.4.1、5.4.2和5.5;及
推薦做法5.4、5.4.3、和5.6。
第六節(jié)第(三)小節(jié)包括:
標準5.11、5.12和5.23。
第六節(jié)第(四)小節(jié)包括:
推薦做法5.13和5.14。
將“標準”和“推薦做法”重新編號
推薦做法5.15改為1.4
標準5.16改為1.5
標準5.17改為1.6
推薦做法5.18改為1.7
標準5.19改為1.8
標準5.21改為2.1.1
標準5.2改為2.17
標準5.3改為2.18
標準2.17改為2.19
標準2.18改為2.20
標準2.19改為2.21
標準2.20改為2.22
標準2.21改為2.23
標準2.22改為2.24
標準2.23改為2.25
標準2.24改為2.26
標準5.24改為3.3.1
推薦做法3.11.6改為3.11.2
推薦做法3.11.2改為3.16
推薦做法3.11.3改為3.17
推薦做法3.11.4改為3.18
推薦做法3.11.5改為3.19
標準3.16.1改為3.20
標準3.16.2改為3.21
標準3.16.3改為3.22
標準3.16.4改為3.23
推薦做法3.16.5改為3.24
標準3.16.6改為3.25
標準3.16.7改為3.26
標準3.16.8改為3.27
推薦做法3.16.9改為3.28
推薦做法3.16.10改為3.29
推薦做法3.16.11改為3.30
標準3.16.12改為3.31
標準3.16.13改為3.32
推薦做法3.16.14改為3.33
標準3.16.15改為3.34
推薦做法3.16.16改為3.35
標準3.17.1改為3.36
推薦做法3.17.2改為3.37
推薦做法3.17.3改為3.38
推薦做法3.17.4改為3.39
推薦做法3.17.5改為3.40
推薦做法3.17.6改為3.41
推薦做法3.17.7改為3.42
推薦做法3.18改為3.43
標準3.19改為3.44
標準3.19.1改為3.45
推薦做法3.19.2改為3.46
標準3.19.3改為3.47
推薦做法3.19.4改為3.48
推薦做法2.12改為4.1
推薦做法2.12.1改為4.2
推薦做法2.12.3改為4.3
推薦做法5.20改為4.4
標準2.12.8改為4.5
推薦做法2.12.2改為4.6
推薦做法5.22改為4.7
標準2.12.4改為4.8
推薦做法2.12.5改為4.9
標準2.12.6改為4.10
標準2.12.7改為4.11
標準5.7改為4.12
標準5.8改為4.13
標準5.9改為4.14
標準5.10改為4.15
標準4.1改為5.1
推薦做法4.2改為5.2
推薦做法4.3改為5.3
推薦做法4.4改為5.4
標準4.4.1改為5.4.1
標準4.5改為5.5
推薦做法4.6改為5.6
標準4.7改為5.7
推薦做法4.8改為5.8
標準4.9改為5.9
標準4.10改為5.10
推薦做法4.11改為5.11
推薦做法5.1改為6.1
推薦做法5.4改為6.2
標準5.4.1改為6.3
標準5.4.2改為6.4
推薦做法5.4.3改為6.5
標準5.5改為6.6
推薦做法5.6改為6.7
標準5.11改為6.8
標準5.12改為6.9
標準5.23改為6.10
推薦做法5.13改為6.11
推薦做法5.14改為6.12
附件二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1993年修正案
(對公約附件的修正)
1 第二節(jié) 船舶的低達、停留和離開
.1 將推薦做法2.3.5升級為標準2.3.5并修改如下:
“2.3.5標準 艙單上沒有登記的屬于船長的包裹,只要其細節(jié)已分開提供,公共管理當局應允許在貨物申報單上予以省略。
注:未列入艙單的包裹的細節(jié)應在單獨的表格上提供,并應包括貨物申報單上通常列明的有關內容。可以使用海事組織貨物申報單的格式,但標題應予修改,例如可改為‘未列入艙單的包裹清單’?!?
.2 推薦做法2.7.6.1修改如下:
“2.7.6.1推薦做法 在偷渡者無適當證件時,公共管理當局在可行和不違背國家立法和治安要求的情況下,應簽發(fā)一份附有偷渡者照片和其他任何重要信息的公函。這份授權以任何運輸方式將偷渡者遣送回其原籍國或偷渡者旅行的起點(如適用)并闡明公共管理當局所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條件的公函應交給帶走偷渡者的經營人。該公函應包括過境地和(或)離船地當局所要求的信息。
注:本建議的目的不是要阻止公共管理當局出于對偷渡者進行可能的起訴和(或)驅逐出境之目的而對偷渡者作進一步檢查,而且本建議中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與1951年7月28日的《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議定書》關于禁止驅逐或遣返難民的規(guī)定相低觸?!?
2 第四節(jié) 貨物和其他物品的抵達、停留和離開
.1 推薦做法4.9修改如下:
“4.9推薦做法 公共管理當局應在標準4.8提及的條例中做出規(guī)定,接受臨時進口的集裝箱和貨盤將在國規(guī)定的時限內重新出口的簡單聲明?!?
.2 標準4.10修正如下:
“4.10標準 公共管理當局應允許按照標準4.8的規(guī)定進入一國領土的集裝箱和托盤在簡化的管理程序和最簡單的文件要求下離開抵達港的港界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結關和(或)裝載出口貨物。”
附件三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1996年修正案
(對公約附件的修正)
1 第二節(jié) 船舶的抵達、停留和離開
.1 將推薦做法2.7.4修改為:
“2.7.4推薦做法 船舶所有人編制的自用名單只要包含推薦做法2.7.3中所要求的信息并按標準2.7.6填寫日期和作出簽字或加以認證,即應接受其代替旅客名單?!?
.2 在標準2.7.6下新增注釋如下:
“注:例如,可通過在總申報單的‘備注’欄中加注或使用旅客或船員名單(將名稱改為‘偷渡者名單’)將發(fā)現(xiàn)的偷渡者通知當局?!?
2 第六節(jié) 雜項規(guī)定
將推薦做法6.12修改為:
“6.12推薦做法 各締約國政府為鼓勵采用和實施便利措施,應在與國際海上運輸?shù)母鱾€方面有關或對這些方面負責的政府部門、機構和其他組織以及港口當局和船舶所有人之間設立國家便利海上運輸委員會或類似的國家協(xié)調機構。
注:在設立國家便利海上運輸委員會或類似的國家協(xié)調機構時,請締約國政府考慮便利委員會FAL.5/Circ.2號通函中所載的導則?!?
3 第四節(jié) (關于進口的先期資料)
將推薦做法4.7修正為:
“4.7推薦做法 公共主管當局應制定可包括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在內的程序,允許在貨物到達前先期提交資料,以便能夠采用包括風險分析在內的選樣技術便利結關?!?
4 第三節(jié)(關于旅游乘客)
將標準3.32修正為:
“3.32標準 通常不應要求旅游乘客提供其個人物品的書面申報單。但對
于涉及高額關稅和其他稅費的物品,可要求提供書面申報和保證金?!?
5 第三節(jié)(關于不準入境人員)
增加新標準如下:
.1“3.3.2標準 對在其境內登船而被別國查明為不準入境人員而從下船地點被送回的人員,締約國政府應接受這種人員并對其進行檢查。締約國政府不得將此種人員送回在此前認為其為不準入境人員的國家。
注1:此規(guī)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公共管理當局對被送回的不準入境人員進行進一步檢查以確定其最終能否被該國接受,或作出將其轉交、遣返或驅逐至該人員為其國民的國家或雖非其國民卻可被接受的國家的安排。如果被查明為不準入境的人員丟失或銷毀了其旅行證件,則締約國政府將接受由查明該人員為不準入境者的締約國政府公共管理當局頒發(fā)的證明其登船和抵達情況的文件。
注2:本標準或注1中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得被解釋為與1951年7月28日的《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的《聯(lián)合國難民地位議定書》有關禁止驅逐或遣返難民的規(guī)定相抵觸?!?
.2“3.3.3標準 從一國領土運走任何人員的船舶所有人的義務應在此種人員被肯定允許進入該國時終止。”
.3“3.3.4標準 在可行時,締約國政府和船舶所有人應合作確定護照和簽證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6 第三節(jié) (關于抵達前移民檢查)
增加新的推薦做法如下:
“3.4.9推薦做法 公共管理當局應提供抵達前移民檢查系統(tǒng),以使定期掛靠其港口的船舶的船員獲得短期上岸休假的預先許可。如船舶無不良移民記錄并在當?shù)赜写八腥舜砘蛐抛u良好的船舶所有人代理,則公共管理當局在對其可能要求的此類抵達前的細節(jié)進行了審查并感到滿意后,通常應準許該船直接駛往其泊位而無需其他例行移民手續(xù),除非公共管理當局另有要求?!?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