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人事部
- 【發(fā)布文號】人辦發(fā)[1997]33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3-26
- 【生效日期】1997-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人辦發(fā)〔1997〕33號)
為了及時掌握各地區(qū)受理公務員申訴案件工作情況,加強對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的宏觀管理,規(guī)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經(jīng)研究,決定建立公務員申訴案件備案制度?,F(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備案內容
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基本案情、審理過程、處理決定、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見附件)。
二、備案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處理的申訴案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備案,一案一備。
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申訴案件按照管理權限向上一級機關備案。
三、備案時限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在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按本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備案。
各地區(qū)請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底以前將已經(jīng)受理的公務員申訴案件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備案。
附件: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備案表(略)
19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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