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 【發(fā)布文號】工商公字[1997]第77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3-20
- 【生效日期】1997-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查處 擅自制作、經銷“香港回歸紀念章”行為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查處
擅自制作、經銷“香港回歸紀念章”行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分行,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香港回歸祖國是實現(xiàn)祖國和平統(tǒng)一的重要里程碑。搞好以香港回歸祖國為主題的宣傳紀念活動,不僅是全國人民的心愿,而且是一項莊嚴的政治活動。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項活動十分關心和重視,進行了統(tǒng)一的組織和安排,并責成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時要求嚴格控制有關紀念品的生產,嚴格禁止擅自生產經營,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歸”名義舉辦商業(yè)性營銷活動。
人民日報社新聞培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科學技術研究所、北京星橋信息中心、沈陽市遼銀工藝品廠擅自制作、銷售“’97香港回歸紀念章”,近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嚴厲查處。大規(guī)模仿冒其產品的浙江溫州地區(qū)平陽縣等地一些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也同時受到嚴厲查處和取締。
為了搞好以香港回歸祖國為主題的宣傳紀念活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香港回歸為題材的紀念幣(含金銀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具有特定主題、有面值的法定貨幣,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制造和發(fā)行;制作金銀紀念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立項審批;涉及重大政治題材、歷史事件、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頭像的幣(章),還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對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市場上濫用香港回歸祖國的名義進行商業(yè)性的銷售活動。發(fā)現(xiàn)擅自制作、經銷此類產品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同時監(jiān)督有關生產廠家和經營業(yè)主,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tǒng)一安排,把以香港回歸祖國為主題的各項宣傳活動搞好。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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