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1996]227號
- 【發(fā)布日期】1996-12-10
- 【生效日期】1996-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 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
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國稅發(fā)[1996]2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開征以來,特別是1995年2月全國土地增值稅貫徹實施工作會議以后,全國絕大部分地區(qū)都能夠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圍繞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的貫徹實施,制定具體征收辦法,在加強征管和組織收入入庫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應看到,貫徹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個別地區(qū)開征工作遲緩,有些地區(qū)征管工作抓得不夠深入、細致、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等。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發(fā)揮其規(guī)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jié)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現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稅是個新稅種,征管難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對規(guī)范和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貫徹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yè)政策具有積極作用。各地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已開征的地區(qū)要及時總結經驗,找出不足、切實搞好征管。工作進展遲緩特別是尚未開征的地方要迎頭趕上,千方百計,盡快落實征收工作。各地稅務部門要積極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爭取地方黨政對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重視和支持。要勇于開拓,不畏艱難,認真抓好土地增值稅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
二、認真做好房地產轉讓、開發(fā)合同的清理和登記工作。各地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開發(fā)合同要盡快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記,并逐個認真鑒定,特別是對1994年1月1日前已簽訂開發(fā)合同并在5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要嚴格審查和把關。對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依法征稅;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應制定嚴格的審批辦法和程序,基層稅務機關要按照規(guī)定的審批辦法和程序辦理。
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嚴格按照稅務總局、建設部、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fā)文的要求,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xié)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特別要注意三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在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時,要請相關部門嚴格把關,對沒有按規(guī)定辦理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手續(xù)的,一律不予辦理產權轉讓手續(xù)。二是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的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單位執(zhí)行政策方面的指導和檢查,防止執(zhí)行上出現偏差。三是對需要進行評估的項目,稅務部門要把好確認關。由于土地增值稅是新開征的稅種,難以控管,為調動代征單位的積極性,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盡快落實代征手續(xù)費,專項用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制度、收入預征辦法、減免稅審批程序、評估規(guī)程及確認方法、委托代征辦法等。特別要注意完善收入預征辦法,預征率的確定要比較科學、合理,項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補。
五、加強對納稅情況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各地要在近期內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情況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納稅人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申報是否屬實,有無少報收入和多報扣除項目金額的情況,扣除項目的分攤是否合理,應否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以及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情況;基層稅務機關在政策執(zhí)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況。各地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納稅情況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意見。檢查工作的總結要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局。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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