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函[1996]695號
- 【發(fā)布日期】1996-11-29
- 【生效日期】1996-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公司 湖北分公司包機費收入適用營業(yè)稅稅目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公司
湖北分公司包機費收入適用營業(yè)稅稅目問題的批復
(1996年11月29日國稅函[1996]695號)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近接你省武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飛機供包機公司運營取得的包機費收入應如何征稅問題的請示》(武地稅發(fā)[1996]242號),反映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機公司提供飛機,并按航次向包機公司收取定額包機費,對此應如何征收營業(yè)稅。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59號)第1條規(guī)定,包機公司是“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yè)務、取得運輸收入”的單位,該公司應是“交通運輸業(yè)”的納稅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包機公司提供飛機并收取定額包機費屬于《 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規(guī)定的“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yè)務”。應按“服務業(yè)--租賃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
、 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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