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1996]214號
- 【發(fā)布日期】1996-11-21
- 【生效日期】199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lián)沃苯?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lián)沃苯?br> 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6年11月21日國稅發(fā)[1996]2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方來電詢問,有些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yè)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其從該企業(yè)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對其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yè)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yè)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yè)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yè)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藉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045號)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個人在該企業(yè)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yè)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qū)、同類行業(yè)和相近規(guī)模企業(yè)中類似職務地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25號)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凡根據本通知第2條的規(guī)定,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上述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額,需要相應調整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核定的工資薪金數額,應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外商投資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
務局。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