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證監(jiān)發(fā)審字[1995]34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8-29
- 【生效日期】199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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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 公司法》、證監(jiān)會《關于執(zhí)行< 公司法>規(guī)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guī)定》等法規(guī)和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向全體股東配售2529.801萬股普通股,其中向國家股股東配售1659.801萬股,向法人股股東配售270萬股,向社會公眾股股東配售600萬股。國家股股東、法人股股東可將其配股權有償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股東,轉讓應按你公司向證監(jiān)會報送的申請材料中確定的方式辦理。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配股的復審意見書
(1995年8月29日 證監(jiān)發(fā)審字[1995]34號)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的配股復審申報材料收悉。根據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滬證辦(1995)084號文《關于同意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資配股方案的批復》、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企函發(fā)(1995)110號文《關于轉讓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配股權的批復》以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屆四次股東大會(1994年年會)決議》等文件,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二、你公司配股應嚴格按照報送我會的《配股說明書》中的方案實施。并在1995年11月29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國家股股東、法人股股東配售的股票和國家股股東、法人股股東轉讓給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布之前,暫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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