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財政部
- 【發(fā)布文號】財法字[1995]17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3-15
- 【生效日期】1995-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財法字〔1995〕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 國家賠償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71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4〕106號)的精神,現(xiàn)就財政部門貫徹實施 國家賠償法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 國家賠償法,提高對實施 國家賠償法重要意義的認識
國家賠償法頒布以后,各級財政部門普遍比較重視,在組織學習、培訓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國家賠償制度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還不很熟悉,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從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 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全面理解和掌握 國家賠償法的各項規(guī)定,增強嚴格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同時,還應當看到管好用好國家賠償費用也是貫徹實施 國家賠償法,嚴格財政預算管理的重要內(nèi)容。因此,各級財政部門都要對實施 國家賠償法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進一步做好 國家賠償法和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工作。財政法制工作機構或財政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要在本級財政部門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具體組織本部門的學習、培訓工作。
為了促進各地財政部門學習、培訓活動的開展,我部準備在今年4月份,舉辦一期 國家賠償法培訓班,組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法制機構或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同志,認真學習 國家賠償法和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并對有關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辦班的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二、各級財政要把國家賠償費用列入預算,并切實做好支出管理工作。
國家賠償法第 二十九條規(guī)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睘榱朔从掣骷壵膰屹r償費用支出情況,便于監(jiān)督各級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辦事,在1995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其他支出類”中增設“270之四”“國家賠償費用支出”一個“款”級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支出的管理和監(jiān)督,既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撥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各級財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要在本級財政部門的領導下,嚴格按照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進行審核和處理,切實管好用好國家賠償費用。
三、確定處理賠償事務的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94〕106號通知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定由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這項工作。各級財政部門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配備必要的人員,正確及時地處理各項賠償事務。
四、建立健全 國家賠償法和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有關配套制度
根據(jù)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 國家賠償法和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有關配套制度。當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盡快協(xié)助本級政府制定適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各級財政部門也要從實際出發(fā),對受理、審理賠償請求的程序,作出賠償決定的程序,國家賠償費用的核撥手續(xù)和程序,追償?shù)木唧w條件和標準,以及追繳被侵占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五、通過實施 國家賠償法,把財政法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對財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工作。首先,要更加嚴格地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完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現(xiàn)行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其次,要規(guī)范財政執(zhí)法行為,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嚴肅財政執(zhí)法,把財政執(zhí)法活動進一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要建立起一支高效、廉潔的財政執(zhí)法隊伍。第三,要加強財政法制監(jiān)督檢查工作,使現(xiàn)行的各項制度真正有效的發(fā)揮作用,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第四,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法制工作機構,選拔、關心和培養(yǎng)財政法制工作人員,充分發(fā)揮其在財政法制工作中的作用。
抄送: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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