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fā)布文號】署法[1995]142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2-27
- 【生效日期】1995-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如何理解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如何理解的批復
(1995年2月27日署法〔1995〕142號)
“關于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 二十八條第一款、第 二十二條的請示(寧關辦〔1995〕71號)”悉。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 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對你關所提問題,正式答復如下:
我署認為,你關關于對《細則》的理解是正確的,即:
一、《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或者起訴的,處罰即為生效”,如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或者起訴的,處罰即未生效。根據(jù)你關報告的美好公司訴訟案案情,海關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美好公司既已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維持海關處罰決定的判決或同意撤訴結案的裁定生效前,你關處罰決定尚未生效,當然不存在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問題。
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十分明確,“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在人民法院判決或你關處罰決定生效前,不得處理”,該條同時還規(guī)定,“對于鮮活、易腐或者失效的貨物、物品,可以先行變賣,價款由海關保存”。根據(jù)你關報告的美好公司訴訟案案情,你關依據(jù)《 海關法》第 四條第(一)項扣留的走私貨物,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生效之前,不得處理。如果所扣貨物需先行變賣,亦應按照我署規(guī)定,報經(jīng)我署批準后再行變賣,價款則先由你關保存。
特此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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