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油函[1994]012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4-2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于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于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國稅油函[1994]01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qū)公司、專業(yè)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由原繳納工商統(tǒng)一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后,應相應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F(xiàn)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中油公司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1993年12月29日《關于城建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jù),按條例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教育費附加
中油公司應按照國務院國發(fā)明電[1994]2號《 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guī)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jù),按3%繳納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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