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1994]107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4-21
- 【生效日期】1994-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 投資企業(yè)外幣業(yè)務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
投資企業(yè)外幣業(yè)務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國稅發(fā)<1994>10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由于匯率并軌,外商投資企業(yè)需依照有關會計制度對其外幣帳戶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的稅務處理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已收到的資本金,并已按規(guī)定的記帳匯率記入有關資本帳戶的,不得因匯率并軌或波動調整資本帳戶帳面余額。
二、企業(yè)有關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年初余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場匯價進行調整,折合為記帳本位幣余額。所折合的記帳本位幣余額與原記帳本位幣帳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單獨反映,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為凈損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內平均攤銷,剩余經營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經營期限內平均攤銷。凈損失數額較小,對企業(y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影響不大,需在1994年度當年一次攤銷的,或者數額巨大,確需在5年以上期間攤銷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如為凈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逐年彌補年度虧損,余額留待并入企業(yè)的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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