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4-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第二審法院對有余刑又犯新罪的 被告人未實行并罰的第一審判決如何糾正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第二審法院對有余刑又犯新罪的
被告人未實行并罰的第一審判決如何糾正問題的答復
(1994年1月29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4〕2號《關于二審法院對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實行并罰的一審判決如何糾正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上訴案件時,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僅對上訴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決,而未將其前罪尚未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應當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和 刑法第 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不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改判,實行并罰。
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審法院對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
未實行并罰的一審判決如何糾正的請示
(蘇高法〔1994〕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在審理一起刑事上訴案中,發(fā)現(xiàn)一審法院僅對新罪刑罰作出判處,未將該案上訴人的余刑與新罪實行并罰。對此,我院審判委員會在如何糾正一審法院差錯的方式上形成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可以改判方式在維持一審法院所判刑罰的同時,直接糾正原判決的差錯;第二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可在要求一審法院作出補充判決或者補充裁定后,以裁定一并予以維持;第三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應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以上意見何者正確,請予示復。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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