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1993]096號
- 【發(fā)布日期】1993-10-05
- 【生效日期】1993-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煙葉產品稅稅率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煙葉產品稅稅率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國稅發(fā)〔1993〕0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為落實國務院國發(fā)〔1993〕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的通知》精神,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fā)〔1993〕43號通知轉發(fā)了國家經(jīng)貿委關于調整煙葉經(jīng)濟政策實施方案請示,決定自1993年新煙上市起,提高煙葉(含烤煙、白肋煙、香料煙和曬煙),(下同)產品的收購價格,取消煙葉生產扶持費,調整煙葉產品稅的稅率?,F(xiàn)對煙葉收購價格調整后有關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煙葉收購價格調整后基本維持煙葉目前稅負水平的原則,煙葉的產品稅稅率由38%調整為31%。
二、煙葉收購價格調整后,凡是在收購環(huán)節(jié)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無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煙葉產品的收購金額征收產品稅。
三、關于煙葉產品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在本通知下達前因按原稅率計算而多征或少征的稅款,可按本通知調整后的稅率計算,多退少補。
五、從1993年9月起出口的煙葉,其退稅稅率相應調整為31%。
以上通知請依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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