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2-10-31
- 【生效日期】1992-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商標核轉、代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商標核轉、代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意見
(1992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事務所:
最近我局在受理商標申請中發(fā)現(xiàn)一些問題。其主要是一些商標事務所寄來的申請件,包裝、信封嚴重破損,造成申請件丟失,甚至注冊證丟失的嚴重情況;實行代理制的單位在商標代理件上又同時加蓋工商局核轉章戳;有的商標申請件過大或過小,不便于商標局統(tǒng)一歸檔存放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xiàn),給商標注冊申請的銜接工作帶來了困難,不僅增加了商標核轉部門、商標代理組織以及商標局的工作量,也給企業(yè)造成損失,必須予以糾正,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郵寄商標申請件應用結實、耐磨有韌性的信封封裝,內用繩十字捆扎,以免破損丟失。商標注冊證不得折疊,以免損壞。
二、各種申請書件按商標局印發(fā)的標準式樣制做,不得過大或過小,不可用易折斷、無韌性的紙張印制,以便檔案規(guī)范和長久保存。
三、已指定開展代理業(yè)務的商標事務所,申請人必須填寫代理人委托書,有改動的需加蓋申請人章戳,委托書上填寫的代理商標應與圖樣一致。商標事務所在代理件上使用的章戳必須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事務所的全稱,不能使用帶有“商標代理專用章”的印戳。更不能在代理件上同時加蓋工商局的核轉章。
四、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事務所代理的申請件必須同時填寫“報送申請注冊商標清單”或“報送注冊商標變更等事項清單”兩份(見附件),工商局進行商標核轉時也應同時附這兩種清單。
五、商標申請人應按照“商標〔1992〕字第53號通知”交納商標規(guī)費。經代理的申請件,在申請書左下角注明報送單位的申請件編號,清單上的報送單位編號和申請件上的編號一致,以便更快更準確的核對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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