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2-10-17
- 【生效日期】1992-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刑事 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刑事
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10月1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57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后,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第一審刑事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經第二審審理決定對民事部分裁定發(fā)回重審,對刑事部分經審查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決定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一案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并在再審判決書中說明案件來源。
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fā)回重審刑事
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請示
(京高法〔1992〕157號)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后,刑事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附帶民事原告人對原判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對民事部分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對刑事部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判量刑不當,決定指令再審。對這種案件,原審法院作為一案還是作為兩案審理,法律沒有規(guī)定。我們認為,這種案件,雖然民事部分是發(fā)回重審,刑事部分是指令再審,案件來源方式不同,但因為是一個案件,民事責任的確定有待于刑事部分的決定,因此,原審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說明案件來源后,作為一案以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199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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