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
- 【發(fā)布文號】國務院令104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9-12
- 【生效日期】1992-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令104號發(fā)布)
第一條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志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總警監(jiān)、副總警監(jiān)為金色橄欖枝環(huán)繞金色八角星,警監(jiān)為金色八角星,警督為金色四角星,警司為金色三角星,警員為金色箭頭星。
第四條 警銜標志佩帶在領章上,領章為劍形。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橄欖色,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銀灰色。
第五條 總警監(jiān)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huán)繞的金色八角星,副總警監(jiān)綴釘一枚金色小橄欖枝環(huán)繞的金色八角星。
一級警監(jiān)綴釘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級警監(jiān)綴釘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級警監(jiān)綴釘一枚金色八角星。
一級警督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一級警司綴釘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級警司綴釘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級警司綴釘一枚金色三角星。
一級警員綴釘二枚金色箭頭星,二級警員綴釘一枚金色箭頭星。
第六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準機關給予更換警銜標志;取消警銜的,由批準機關將其警銜標志收回。
第七條 公安部門的人民警察在領章上不綴邊線,其他部門的人民警察,在領章的二條長邊上綴以不同顏色的邊線予以區(qū)分:
(一)綴以天藍色邊線的為國家安全部門的人民警察;
(二)綴以正紅色邊線的為勞動改造、勞動教養(yǎng)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
(三)綴以金黃色邊線的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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