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通部令第40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8-31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內(nèi)河船舶航行日志記載規(guī)則
內(nèi)河船舶航行日志記載規(guī)則
(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nèi)河船舶管理,統(tǒng)一內(nèi)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記載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機動船舶。但是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船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 船舶必須持有統(tǒng)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見附錄一)。
第四條 航行日志是船舶運行全過程的原始記錄,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須妥善保管。棄船時,船長(或駕駛員)必須攜帶《航行日志》離船。
第五條 航行日志的記載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故意涂改內(nèi)容。
第六條 港航監(jiān)督機構是對本規(guī)則的執(zhí)行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記載規(guī)定
第七條 航行日志應依時間順序連續(xù)記載,不得間斷,內(nèi)容應當明確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或修理的基本情節(jié)。
第八條 航行日志應使用不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填寫;字體端正清楚,語句簡明;不準涂抹、撕毀、添頁,不留空行、空頁;如記事欄填寫滿格,可翻頁繼續(xù)填寫。
如果記錯,應當將錯寫字句標以括號并劃一橫線(被刪字句仍應清晰可見),然后在括號后面或上方重寫,并簽字。
若有漏記,應當在漏寫字句的相應位置補寫,并簽字。
第九條 計量單位,一律采用國家 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條 駕駛員必須親自指導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記載工作,并對所記載的內(nèi)容負責。交班時,應當在緊接本班記載內(nèi)容的后面簽字。
第十一條 船長對航行日志的記載全面負責,并應當經(jīng)常檢查、指導航行日志的記載(記載事項說明見附錄二)。每個航次結束后或停泊時的每旬末,要進行審閱,并簽字。
第三章 記載內(nèi)容
第十二條 航次任務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航次序號;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運輸或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氣象、水位、潮汐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氣象,包括天氣實況(晴、陰、雨、雪、霧、霾、多云、雷雨大風和熱帶風暴)及能見度、氣溫、氣壓、風向、風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報”、直接觀讀水尺以及淺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況。
第十四條 航行中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駕駛室與機艙對時的時間和快慢數(shù)據(jù);
(二)備車、回鈴、第一次用車、常速航行和完車的時間;
(三)到、離港的時間和港名;
(四)駛過重要地點(或標志)的時間、名稱和航向;
(五)通過設有橋涵標的橋梁、船閘的時間和名稱;
(六)在感潮河段行駛時的潮流情況;
(七)機動船會讓的船名(或船種)、時間、地點、何舷會過;(船舶密集、會船頻繁的區(qū)域,可視具體情況擇要記載)
(八)主機轉速變換的時間和事由;
(九)艙水測量情況;
(十)發(fā)現(xiàn)航道和航標的變異、礙航漂浮物和其他異狀的時間、名稱、地點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裝運危險貨物時,加強巡回安全檢查的時間及檢查的情況;
(十二)雷達啟動和關閉時間;
(十三)無線電話重要通話內(nèi)容及時間;
(十四)避風、避霧、避洪峰、候潮和絞灘的時間、地點;
(十五)等待通航的時間、地點和事由;
(十六)羅經(jīng)校正的時間和地點;
(十七)應變演習的時間、地點、類別和實績;
(十八)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應急措施;
(十九)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種類和當時的氣象情況、值班人員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損失情況、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經(jīng)過、措施和結果;
(二十)其他需要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停泊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停泊時間、泊位名稱、移泊時間及其事由;
(二)錨泊時的錨地名稱、拋錨只數(shù)、出鏈長度、水深、底質(zhì)、拋妥或起錨開始和完畢的時間;
(三)發(fā)現(xiàn)走錨的時間,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離本船的時間、船名和事由;
(五)清艙、洗艙、熏艙、驗艙、測爆的艙名(號)、時間、地點和施工單位;
(六)排污、傾廢的時間、地點和數(shù)量;
(七)船舶被滯留的原因、時間、地點和執(zhí)行機關;
(八)其他需要備查的事項。
第十六條 作業(yè)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貨載量(包括中途港的變量)、燃料和清水的儲備量、港名、上下客和裝卸貨的時間;
(二)危險、貴重、涉外貨物裝卸時間、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體橫傾度;
(四)被拖船船名、載量、最大吃水、流向、編組隊形及其總長度、總寬度;
(五)編解隊的時間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備查的事項。
第十七條 修理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名、修理類別、進出廠、上下船臺或進出塢的時間;
(二)進廠會議、船方和廠方安全責任劃分的主要內(nèi)容、日期和參加人員;
(三)廠修和自修主要項目的開工和完工日期、驗收情況;
(四)高空、舷外、臨水、明火作業(yè)和長期封閉艙室施工時的安全措施;
(五)試航時期、地段和測試內(nèi)容;
(六)船舶檢驗情況;
(七)臥冬船的修理記載事項(按當?shù)匾?guī)定記載);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施行日志》分類適用范圍如下:
(一)HC―I(河船一類航行日志):適用于600總噸及600總噸以上或主推動力裝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C―Ⅱ(河船二類航行日志):適用于50總噸至未滿600總噸或主推動力裝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滿441千瓦的船舶;
(三)HC―Ⅲ(河船三類航行日志):適用于未滿50總噸或主推動力裝置功率未滿36.8千瓦的船舶,駕機合一和所有掛漿機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規(guī)定類別的《航行日志》。
第十九條 渡輪以及非從事運輸?shù)臋C動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記載內(nèi)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港航監(jiān)督機構或交通部直屬港航監(jiān)督機構可予以適當簡化。
第二十條 《航行日志》用完后應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錄一、《內(nèi)河船舶航行日志》格式(略)
二、記載事項說明(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