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高檢發(fā)[1992]2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1-07
- 【生效日期】1992-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 的規(guī)定》的通知 高檢發(fā)[1992]2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
的規(guī)定》的通知
高檢發(fā)[1992]2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下稱《暫行規(guī)定》)實施已經(jīng)半年。我們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檢察工作實踐,對《暫行規(guī)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現(xiàn)將修改好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zhí)行。
1992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guī)定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七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免予起訴的原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訴權(quán),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結(jié)合檢察工作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對被告人免予起訴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被告人終止刑事訴訟的決定,一經(jīng)公開宣布,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 對貪污、受賄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訴,必須實行刑事檢察部門審查、檢察長審核、檢察委員會決定和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的制度。
第四條 對被告人決定免予起訴,必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準確。
二、免予起訴的條件
第五條 對貪污、受賄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訴的條件:
(一)個人貪污、受賄數(shù)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免予起訴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免予起訴:
(一)有附帶民事訴訟的;
(二)一人犯有數(shù)罪,需要數(shù)罪并罰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一并審理更為適宜的;
(四)其他依法不應當免予起訴的。
三、免予起訴的審查
第七條 對已偵查終結(jié)的貪污、受賄案件,偵查部門認為應當對被告人免予起訴的,須在偵查終結(jié)報告中提出意見,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贓款、贓物應當列清單附卷。
第八條 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免予起訴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并告知其享有自行辯護、申請回避、申請重新鑒定和提供新的證人、物證、書證的權(quán)利。
第九條 刑事檢察部門必須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嚴格審查免予起訴。
對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也可以配合偵查部門共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
第十條 刑事檢察部門審查終結(jié)后,對符合免予起訴條件的,應當報經(jīng)檢察長審核,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需要撤銷案件的,經(jīng)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由偵查部門辦理撤案手續(xù)。
第十一條 對決定免予起訴的被告人,應當制作《免予起訴決定書》。
第十二條 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審查免予起訴,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九七條規(guī)定,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未被羈押的被告人審查免予起訴期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辦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斷審理。
四、免予起訴的決定和備案
第十三條 個人貪污、受賄數(shù)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訴的,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免予起訴的,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核準,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四條 對貪污、受賄案件被告人免予起訴,應當嚴格執(zhí)行備案審查制度。下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公開宣布后三日內(nèi)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備案的材料包括《免予起訴決定書》、《案件審查報告》。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審查免予起訴備案材料,必要時可調(diào)取全案材料。對確有錯誤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撤銷原決定或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備案材料期間被告人申訴的,按申訴案件對待,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
五、免予起訴的宣布
第十六條 免予起訴的決定一律公開宣布。
第十七條 宣布免予起訴決定,應當在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進行。
宣布免予起訴決定時,被告人必須到場,并應當通知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基層組織派人參加。
檢察長或者檢察員宣讀《免予起訴決定書》后,可以發(fā)表免訴詞。
宣布免予起訴決定,應當制作宣布筆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訴決定,如有必要,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下級人民檢察院代為宣布。被告人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shù)厝嗣駲z察院代為宣布。
委托宣布免予起訴決定,應當具函說明委托理由,并附《免予起訴決定書》;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委托函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委托,并在宣布后三日內(nèi),將宣布筆錄送交委托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 宣布免予起訴決定后,應當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并將副本分別送達貪污賄賂檢察部門和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基層組織。
被告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十條 對免予起訴的被告人,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
六、免予起訴的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一條 對免予起訴的決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二十二條 被告人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提出申訴的,一律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
出具《免予起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狀后三日內(nèi),將申訴狀連同案卷移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狀后三日內(nèi)調(diào)卷復查,并將申訴狀副本轉(zhuǎn)交出具《免予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免予起訴決定七日內(nèi)的申訴,應當認真復查,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分別作出維持原決定、改變原決定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決定。
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后作出的決定,出具《免予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必須執(zhí)行,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得查后改變原決定的,應當公開宣布,并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四條 對不服免予起訴決定七日內(nèi)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復查的期限為一個月。復雜的案件,經(jīng)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訴決定,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后,逾七日提出申訴的,由出具《免予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申訴被駁回后繼續(xù)申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
第二十六 免予起訴案件的其他復查程序,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程序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規(guī)定發(fā)布以前本院公布的《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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