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工商檢字[1991]第327號
- 【發(fā)布日期】1991-10-24
- 【生效日期】1991-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積極開展反盜竊斗爭, 全面整頓廢舊金屬收購行業(yè)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積極開展反盜竊斗爭,
全面整頓廢舊金屬收購行業(yè)的通知
(工商檢字〔1991〕第3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盜竊犯罪活動十分猖獗,給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在全國開展反盜竊斗爭。整頓廢舊金屬收購行業(yè)是這次反盜竊斗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行動起來,在當地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公安、物資、商業(yè)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行業(yè)的管理,為奪取反盜竊斗爭的勝利發(fā)揮應有的作用?,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做好宣傳工作。開展反盜竊斗爭,對于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保持社會安定,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開展這項斗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一定要按照統(tǒng)一部署,認真抓緊、抓好。要運用廣播、黑板報、張貼通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反盜竊斗爭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政策,使群眾懂法守法,并通過對典型案件的公開處理,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教育群眾,提高人民群眾對反盜竊斗爭重要性的認識和同盜竊犯罪活動作斗爭的積極性。
二、對廢舊金屬收購站點進行清理整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組織足夠的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法清理整頓本地區(qū)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凡經營廢舊金屬的收購站點,須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營業(yè)。未經審查、核準登記注冊,一律不得從事廢舊金屬的收購活動。違者,依法取締。鋼廠、油田、鐵路工地和廠礦企業(yè)附近不準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凡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律撤銷關閉。農村小冶煉廠、小加工廠一律不得違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三、對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要嚴格審查。個體工商戶收購廢舊金屬只限于收購個人出售的生活器皿,廢舊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拉車等零配件。收購的生活性廢舊金屬,一律交售給國營廢品收購站點。禁止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違反規(guī)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要嚴肅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要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無證經營的要堅決取締。今后,各地對申請從事廢舊金屬收購行業(yè)的個體工商戶,要從嚴審批。
四、加強對廢舊物品收購站點和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凡到收購站點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事業(yè)單位需持有單位出具的證明;個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收購站點應當認真登記出具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稱、數量等;發(fā)現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機關要求檢查的贓物,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不得隱瞞、包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裝容器;以及個人出售的鐵路、油田、郵電、市政、軍用的設備或者器材,要檢查廢品收購站點是否收購了違禁物品,是否建立了收購登記制度;個體工商戶是否違法收購了生產性廢舊金屬。對違法經營的要堅決查處,堵塞盜竊銷贓渠道。
五、對無照經營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上述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加強廢舊金屬市場管理,廢舊金屬專業(yè)市場的設立,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對進場經營者要嚴格審查,并制訂嚴格的治安管理措施,切實加強管理。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準進入集貿市場交易。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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