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法(行)函[1991]91號
- 【發(fā)布日期】1991-08-19
- 【生效日期】1991-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jiān)督具體程序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jiān)督具體程序問題的復函
(1991年8月19日法(行)函〔1991〕9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行(1991)33號《關于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jiān)督具體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十八條的規(guī)定,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和第 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再審開庭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并將裁判結果告訴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擬提出抗訴的行政案件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
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jiān)督具體程序問題的請示
(粵法行〔1991〕3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高法、高檢1990年9月3日高檢(1990)15號《 關于開展民事、經(jīng)濟、行政訴訟法律監(jiān)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進行 行政訴訟法律監(jiān)督試點。最近,省檢察院草擬文稿與我院商議會簽貫徹執(zhí)行聯(lián)合通知。由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時,有些具體程序不明確,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就下列幾個問題向你院請示:
一、關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一律要開庭再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原1990年9月18日在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結束時的講話中說:“對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再審開庭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并將裁判結果告訴提起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省檢察院提出的文稿中,把馬原副院長的上述講話,作為具體程序的依據(jù)。要求凡是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法院一律要“決定再審”,并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席開庭。對此,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對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組織合議庭復查,并將復查結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通知檢察院駁回抗訴;如果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提審或再審。
至于經(jīng)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審或再審的案件,是否應當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席。我們認為,有的案件就沒有必要,因為 行政訴訟法第 五十九條規(guī)定,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因此,對原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是第二審終審的,依法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法院認為可以書面審理的案件,就不存在必須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席的問題;如果法院認為需要開庭的,可以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席。
二、關于上級人民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的問題。我們認為,按照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除上級人民法院外,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調取人民法院的審判卷宗。因此,對于檢察院抗訴的行政案件,比照 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查閱法院審判案件的外卷材料,但不能“調閱”法院案卷。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復。
199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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