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于加強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關于加強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單位采取招聘的方式挑選優(yōu)秀人才,這不僅為人才平等競爭和合理使用創(chuàng)造了必要的社會環(huán)境,也對國民經濟的發(fā)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在招聘工作中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個別單位擅自在社會上招聘人員,借以牟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影響了招聘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完善人才招聘管理政策,保證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發(fā)展,現作如下通知:
一、招聘工作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招聘對象,注重挖掘本地區(qū)、本部門的人才潛力,避免造成新的人才積壓和浪費,以利于充分發(fā)揮人才作用。
二、招聘工作要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除國家已有政策規(guī)定的外,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招聘的,由招聘單位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批準后進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聘的,由招聘單位提出申請,經招聘對象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同意后進行;在全國范圍內招聘的,須經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審查批準,方可組織進行。
三、招聘單位擬在全國性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刊登發(fā)布招聘啟事(廣告),應持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的批件和核準的啟事(廣告)文稿,到有關新聞單位辦理刊發(fā)手續(xù),未經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批準,各新聞單位一律不得受理刊發(fā)有關招聘人才的啟事(廣告)業(yè)務。
四、申請在全國范圍招聘時,須向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招聘申請報告(說明招聘理由、專業(yè)、人數、條件、待遇、招聘范圍等);
2.上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意見;
3.“三資”企業(yè)、民辦科技機構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擬由新聞單位印發(fā)的招聘啟事(廣告)文稿一式二份。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本通知,制定人才招聘工作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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