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旅游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0-10-30
- 【生效日期】1990-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旅游局關于組織我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旅游局關于組織我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10月30日)
為了有秩序地開展中國公民赴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以下簡稱東南亞三國)的探親旅游業(yè)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業(yè)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領導和管理。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各地各類旅行社不得擅自經營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業(yè)務。
禁止國外和港澳臺地區(qū)的私人旅行社以任何形式經營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探親旅游業(yè)務。
二、目前只授權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中國旅行社總社、中國青年旅行社總社、廣東省旅游局直屬的廣東海外旅游總公司、廣東省中國旅行社、福建省旅游局直屬的福建省海外旅游實業(yè)總公司、福建省中國旅行社承辦此項業(yè)務。
三、國內各級部門不得利用赴東南亞三國旅游團前去開展有關業(yè)務工作。旅游團對外的正式名稱是中國(××省、市)公民赴泰國(或新加坡、馬來西亞)旅行團。
四、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組團對象,應是在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有親友并愿意擔保和承付其旅游費用的我國公民。
(注:“擔?!?,是指由申請出國旅游者的海外親友除交付擔保費用外,還應保證申請人按期離境,不得滯留)。
參加赴東南亞三國旅行團的人員所需要費用(包括外匯)一律自理,采取由海外親友交費的辦法,國家不為其解決外匯。
五、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申請、審批和辦理出國護照、簽證等手續(xù),應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申請者憑親友寄回的交款收據和擔保書副本以及單位證明(按干部分級管理權限審理)、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本人近照若干張等,到承辦此項業(yè)務的旅行社(或旅游總公司)辦理有關申請手續(xù)。
赴東南亞三國旅游者的出國護照,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按規(guī)定審核簽發(fā)。對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人,不批準出境。
此外,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赴東南亞三國旅行團:
1.沒有海外親友提供經濟擔保的;
2.年邁衰老,生活上沒有自理能力的;
3.懷孕超過七個月的孕婦。
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簽證,由承辦此項業(yè)務的國旅、中旅、青旅三總社以及廣東、福建省旅游局向有關國家駐華使館申辦。
六、出國前要對旅游者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以及外事紀律的教育,防止滯留不歸等問題的發(fā)生。旅游者要尊重對方國家的法規(guī),為增進友誼多做工作,防止涉外事故的發(fā)生。
七、選擇接待我赴東南亞三國旅行團的當地旅行社,應事先征詢我駐有關國家的使館意見。組團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我方旅行社,應事先將旅行團名單及護照號碼通報我有關駐外使館。
承辦此項業(yè)務的我方旅行社應通過我駐外使領館,物色資信可靠的海外合作經營的旅行社,并以簽訂經濟合同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責、權、利,要求外國接待旅行社提供擔保,保證我赴東南亞三國旅行團集體去,集體回,承擔將我方滯留人員送回的義務。雙方保證履行合同。
八、赴東南亞三國旅游者攜帶物品進出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法規(guī)進行管理。旅游者不享受免稅待遇。
旅行團出境之前五天,組團的旅行社須將旅行團名單、護照號碼通報出境口岸的邊防檢查站和海關備查;旅行團出境時,由領隊將全團成員護照及海關申報單統一交海關審核。
九、組織中國公民赴東南亞三國旅游,是一項新的業(yè)務,要注意政治影響,講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旅、中旅、青旅三總社和廣東、福建省旅游局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報國家旅游局批準后實施。
承辦此項業(yè)務的旅行社(旅游總公司)要注意了解組團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每半年對赴東南亞三國旅游的基本情況作一小結,年終做總結報國家旅游局。
十、本辦法從文到之日起實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