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90)交工字49號
- 【發(fā)布日期】1990-02-02
- 【生效日期】1990-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交通部關于發(fā)布《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發(fā)布《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90)交工字49號1990年2月2日)
大連、營口、天津、秦皇島、青島、煙臺、石臼、連云港、上海、寧波、汕頭、湛江、海南、廣州、南通、張家港港務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
現(xiàn)發(fā)布《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辦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保證設計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維修效益,有效地保證港口運輸生產的基礎設備良好,現(xiàn)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管理技術性強,是港口建筑設備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直接影響港口正常生產和使用壽命,各級港口建筑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切實做好維修設計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承擔或組織本單位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
港口建筑設備維修設計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設計文件應當齊全,設計圖紙必須有設計者、審核者和負責人的簽名。
第四條 凡涉及到建筑設備的結構變動、工程材料材質和使用標準變動、使用條件改善、能力提高以及對嚴重損壞的建筑設備的修復等,均應進行大修設計,其余則進行中小修設計。
第五條 中小修設計一般由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承擔。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確有能力的,可以承擔大修設計。沒有能力承擔的,應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直接參與維修設計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設計能力,并有正式技術職稱。設計文件應經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審核把關。
第六條 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必須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維修設計的管理程序和制度,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對港口執(zhí)行本辦法和其程序、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 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充分調動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及時完成港口建筑設備的維修設計工作。
第八條 維修設計由港口建筑設備主管部門承擔的可不收費;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的,設計單位收費標準參照國家頒發(fā)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試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執(zhí)行國家現(xiàn)行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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