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89)國稅流字第391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9-07
- 【生效日期】198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電網出售用電權取得的收入征收產品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電網出售用電權取得的收入征收產品稅問題的通知
(1989年9月7日(89)國稅流字第39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西藏不發(fā)),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
1985年國務院以國發(fā)(1985)72號通知批轉了國家計委等部門《 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guī)定》確定各電網可以從國家新建電廠當年增加的發(fā)電容量中,提留10%作為集資辦電的售電資源,供電部門以此向用電單位按超計劃用電數(shù)量在電價之外一次性加收用電權收入。據(jù)了解,有的電網將收取的用電權收入轉為電力建設資金,有的電網將這部分資金定期歸還給用電單位。最近,一些地區(qū)詢問,對電網出售用電權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產品稅。為了公平稅負,統(tǒng)一稅收政策,堵塞漏洞,現(xiàn)明確如下:
1、按照稅法規(guī)定,隨同產品銷售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收入均應視同銷售收入征收產品稅,因此,對各電網(電力局)向用電單位出售用電權取得的價外收入,不論企業(yè)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依法征收產品稅。
2、對電網提供電量而臨時借用的用電企業(yè)資金,如有借貸合同,到期后歸還給用電單位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后,不征產品稅。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