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8-02
- 【生效日期】1989-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9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來文反映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現(xiàn)對帶普遍性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商品通用名稱問題
商品通用名稱不僅是在整頓酒類商標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標工作中經(jīng)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認為,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yè)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qū)別的規(guī)范化稱謂。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yè)的廣泛承認,又要規(guī)范化。這是商品通用名稱概念的最本質的特征,也是我們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依據(jù)。
商品通用名稱的構成是多層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總類別的通用名稱,又有具體商品品種的通用名稱。如酒類商品總的通用名稱是“酒”,按品種又可以分為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蘋果酒等。總之,對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個個地去認定,很難籠而統(tǒng)之的匡定。我局認為,除商標注冊用商品分類表中明確的之外,各地來文提到的下列名稱屬于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彌猴桃酒、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
“全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
“香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能做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二、使用雙重商標問題
部分酒的瓶貼上有同時使用兩個注冊商標的現(xiàn)象。這種情況以出口酒居多,其商標分別為生產企業(yè)和進出口公司所注冊,應該允許使用。使用中可以突出其中一個商標,也可以同時突出兩個注冊商標。但兩個注冊商標都要分別標明注冊標記。
三、整頓酒類商標工作的完成時限問題
整頓酒類商標工作的完成時限原則上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繼續(xù)開展整頓酒類商標工作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為準,于1989年底完成,自1990年1月1日始,酒類生產企業(yè)不得繼續(xù)使用與此通知精神不符的商標與瓶貼。個別企業(yè)如確實印刷有大量的使用不正確,但未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原則上可以延長使用,但最遲不得超過1990年底。各省必須嚴格把關,由省局批準,并報我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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