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法(交)復[1989]3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5-30
- 【生效日期】1989-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fā)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fā)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89年5月30日法(交)復<1989>3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8>127號函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對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 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承運人按貸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先予賠償?shù)?,由于投保額不足,保險賠款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則由承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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