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2-22
- 【生效日期】1989-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 關于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減免稅 實行按指令性計劃辦理的通知
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
關于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減免稅
實行按指令性計劃辦理的通知
(1989年2月22日)
為貫徹國務院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和加強稅收管理的精神,現(xiàn)對現(xiàn)行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辦法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嚴格控制技術改造項目的減免稅范圍。在(83)財稅字第30號、(87)署稅字第1080號等文件規(guī)定范圍,并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正式列入國家下達的技術改造投資指令性計劃規(guī)模內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凡未列入國家下達的技術改造投資計劃規(guī)模內的引進項目(以租賃方式技術改造引進項目除外)及國發(fā)[1988]64號《國務院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guī)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停建項目(工程),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一九八八年已批準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符合技術改造減免稅規(guī)定而引進的設備在一九八九年到貨安裝的,各地方、各部門應將其納入一九八九年技術改造指令性計劃規(guī)模內,一并按附件一樣式出具減免稅證明。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各部門應在國家計委下達的投資規(guī)模內認真編好技術改造計劃,在引進項目中對進口設備要嚴格控制,列入引進計劃的應是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的關鍵設備,能采用國產設備的盡量不進口,并于每年四月將國家下達的年度技術改造投資計劃規(guī)模內的引進項目計劃按附表一要求報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局備案(如確需補充的引進項目計劃,可在十月底以前報送),同時分別抄送主管海關,并將減免稅的情況按附表二要求于每季度過后十五天內匯總報國家計委、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局備查。
三、各主管海關一律憑各地方、各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書(見附件一),并經審核確屬投資計劃規(guī)模內的項目,才予辦理減免稅手續(xù)。對按規(guī)定需進行“統(tǒng)一歸口、聯(lián)合對外”的項目,各地區(qū)、各部門應首先按國發(fā)[1985]90號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方能出具減免稅證明,憑行業(yè)歸口部門加蓋“統(tǒng)一歸口、聯(lián)合對外專用章”的證明和減免稅證明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四、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的審定工作委托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與各主管海關、稅務局(或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共同負責。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的審定工作委托各市經委(計經委)、項目所在地海關、市稅務局(或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共同負責。其它開放市、縣審定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的權力委托所屬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稅務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項目所在地海關共同負責。各地方、各部門不得把權力擴散或層層下放,已經擴散和下放的必須立即收回。
五、各部門應指定一個主管技術改造的綜合司(局)歸口辦理本部門直屬企業(yè)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減免稅手續(xù),不得為非直屬企業(yè)出具減免稅證明。國家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名單見附件二)的投資計劃規(guī)模內的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證明手續(xù),由各企業(yè)集團向國家計委提出申請,國家計委技改司負責辦理。
六、對地方、部門違反規(guī)定給未列入技術改造投資指令性計劃規(guī)模內的引進項目和非技術改造項目出具減免稅證明的,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其審定權并追向不應減免的稅款。
七、過去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的規(guī)定與本文件有抵觸的,均以本文件規(guī)定為準。
附件:一、項目列入技術改造計劃證明書(略)
二、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名單(略)
附表:一、一九 年技術改造引進項目計劃(略)
二、一九 年第 季度審批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情況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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