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1989]同字第3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1-20
- 【生效日期】1989-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司關于如何處理申請 變更或者撤銷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案件的復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司關于如何處理申請
變更或者撤銷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案件的復文
(<1989>同字第3號)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合同處1988年11月25日“關于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仲裁案件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據(jù)《 民法通則》第 五十九條關于“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之規(guī)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機關對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案件有終局確認權。實體上可以適用《 民法通則》第 五十九條、六十條和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程序上可以依據(jù)《仲裁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審級上實行一裁一復議制度。
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所簽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內容發(fā)生重大誤解、當事人提出的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案件,仲裁機關可以受理。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權謀私,或者利用對方緊迫或沒有經驗的輕率行為,單方獲取暴利,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違反了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則。仲裁機關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申訴的案件,可以受理。
對于已經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仲裁機關可以用裁定的方式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于涉及債權債務糾紛的,可以用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仲裁機關申請復議,期滿不申請復議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合同,自合同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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