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
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勞動部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在用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鍋爐結構上的可靠性,根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業(yè)鍋爐和生活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
1.以水為介質的承壓蒸汽鍋爐;
2.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的四次方kcal/h)的熱水鍋爐。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發(fā)電鍋爐、電加熱蒸汽發(fā)生器和核能蒸汽發(fā)生器。
第三條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批準的檢驗員擔任。檢驗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令、法規(guī),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地做好檢驗工作。
第二章 檢驗前的準備
第四條 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前2個月,檢驗單位應向鍋爐使用單位發(fā)出《鍋爐定期檢驗通知書》(附件一)。鍋爐使用單位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終止前40天內向檢驗單位提交《鍋爐定期檢驗申請書》(附件二)。檢驗單位綜合各使用單位希望的檢驗日期做出檢驗計劃,并通知受檢單位。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準備好受檢鍋爐有關技術資料:鍋爐登記表、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上年度檢驗報告。
檢驗前,檢驗員應認真查閱上述有關資料,以便了解鍋爐使用情況和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條 為了保障檢驗員人身安全和檢驗工作順利進行,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必須采取可靠隔絕措施;
2.檢查中若要進行登高(離地3m以上)作業(yè)又無固定平臺扶梯到達的地點時,應搭腳手架;
3.檢驗所用照明電源應是安全電源,一般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不高于36v電壓;
4.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和煙灰門等一切門孔裝置,并確認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低于35℃)、通風換氣;
5.清除鍋爐內水垢污物,爐膛和煙道內的煙灰爐渣、露出金屬表面,水垢樣品留檢驗人員檢查;
6.拆除妨礙檢查的汽水擋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鍋筒內件;
7.燃料的供給和點火系統須上鎖。
檢驗員開始檢驗前,對上述準備情況必須認真檢查。
第七條 檢驗時,受檢單位應派鍋爐房管理人員到現場,做好檢驗員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第三章 定期檢驗
第八條 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停爐的內外部檢驗和點火升壓時的檢驗。運行狀態(tài)下的檢驗是在停爐檢驗合格基礎上進行。
第九條 在定期檢驗前,檢驗員首先要查閱上次檢驗報告書,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鍋爐事故、維修、保養(yǎng)記錄等資料,了解鍋爐運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停爐檢驗時,鍋爐本體檢驗重點:
1.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無鼓包、凹陷、彎曲等變形。重點是爐膽、鍋筒受高溫輻射熱的部位和爐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過熱器管等。
3.有無裂紋。特別注意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焊縫的熱影響區(qū);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進水管和鍋筒、集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及焊縫附近;爐門圈和喉管火側伸出端;膜式壁鰭片焊縫及脹接管端。
4.鍋爐元、部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是鍋筒內側水位線附近、鍋筒度部、管孔區(qū);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板外表面;鍋筒縱、環(huán)焊縫水側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集箱排接處;立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臥式鍋爐鍋殼與磚襯接觸部位。
5.有無磨損。重點是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6.管板、封頭、爐膽扳邊處有無溝槽、裂紋。
7.有無泄漏。重點是脹接管口處。
8.鍋爐內側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是主要受熱面、集箱、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表的汽水連接管。
第十一條 點火升壓時檢驗的重點:
1.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后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2.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處有無滲漏現象。
3.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確。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排污閥是否滲漏。
第四章 水壓試驗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1.上次水壓試驗后已達六年者;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鍋爐;
3.檢驗員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
第十三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水壓試驗的程序和要求:
1.水壓試驗應在停爐檢驗后進行。必要時應做強度校核,不能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運行壓力。
2.為了暴露檢查部分,必要時應拆去局部絕熱層或其他附件,以利檢查。
3.除試驗所用管路外,鍋爐范圍內其余管路上的閥門都應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4.水壓試驗時的試驗壓力以鍋爐上的壓力表讀數為準。此表應預先校驗合格。
5.水壓試驗用水的水溫以20-70℃為宜,試驗時周圍氣溫高于5℃,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
6.水壓試驗加壓前,鍋爐內要上滿水,不得殘留空氣。
7.水壓試驗時應緩慢升壓。水壓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鍋爐各部位有無滲漏和不正?,F象發(fā)生,如沒有異?,F象,繼續(xù)升壓到試驗壓力。在升壓中不得以電動離心泵升壓。
8.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然后降至工作壓力下進行檢查。在檢查期間壓力應維持不變。
9.水壓試驗合格標準應符合《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在進行水壓試驗時,檢驗員必須在現場,并進行檢查。
第五章 缺陷及處理
第十六條 鍋爐檢驗后,檢驗員應根據本體受壓元件有無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附屬裝置有無故障和技術資料有無等情況,對受檢鍋爐做出允許投入運行、監(jiān)督運行、修理后運行或報廢的結論。
第十七條 鍋筒部分不允許有任何裂紋。如發(fā)現裂紋,應查明裂紋的性質、深度和長度,分析產生裂紋的原因,按如下原則處理:
1.表面裂紋深度不超過鋼板負偏差,裂紋部位鋼板厚度不小于強度計算所確定的最小允許值,可將裂紋部位進行平滑打磨。
2.焊縫上的裂紋允許剔除后補焊。
3.焊縫以外的裂紋的深度超過1款中的規(guī)定,但條數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間距大于50mm,總長度不超過本節(jié)筒身長度的50%時,允許在裂紋處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或更換筒節(jié)。
4.爐膽或封頭扳邊圓弧的環(huán)向裂紋,其長度小于周長的25%者,可以將裂紋剔除后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幾種裂紋不能補焊:
(1)呈封閉狀的裂紋;
(2)從管孔向外呈輻射狀的裂紋;
(3)連續(xù)穿過四個以上孔帶的裂紋;
(4)在孔帶最外一排連續(xù)穿過兩個孔帶的裂紋;
(5)在孔帶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紋。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紋一律不能補焊,必須挖補或更換。如挖補,邊界區(qū)必須無苛性脆化跡象。
7.水管、煙管脹接處管端環(huán)形裂紋必須更換管子。
8.脹接的水管、煙管的管端裂紋未延伸到脹口部分,可觀察使用。
9.立式鍋爐喉管有縱向裂紋總長小于喉管長度的50%,可以開坡口補焊。超過此值或有環(huán)向裂紋時應更換喉管。
10.裂紋補焊后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第十八條 鍋爐受壓元件腐蝕、磨損的處理:
1.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量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剩余壁厚滿足運行壓力下的強度要求時,可不修理,監(jiān)督使用:
(1)雙面對接焊鍋筒的筒體部分,在焊縫和管孔區(qū)外,壁厚減薄量小于20%;在焊縫和管孔區(qū)內,壁厚減薄量小于15%。
(2)橢球形封頭,在過渡圓弧部分以外,壁厚減薄量小于25%;過渡圓弧部分壁厚減薄量小于15%。
(3)管板管孔區(qū)壁厚減薄量小于25%;管板扳邊區(qū)壁厚減薄量小于15%。
(4)爐膽壁厚減薄量小于20%。
(5)水管、煙管壁厚減薄量小于1.5mm。
(6)局部腐蝕面積如小于或等于相當于直徑350mm圓面積時。
2.下列腐蝕、磨損允許用堆焊方法修理:
(1)受壓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來壁厚的60%,且面積小于或等于2500平方厘米。
(2)任何深度的個別腐蝕凹坑,當直徑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鄰兩凹坑距離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況以外的嚴重腐蝕和磨損應采取挖補或更換處理。
第十九條 爐膽或封頭扳邊處的輕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時,可以磨平后監(jiān)督使用;起槽深度超過2mm,長度不超過爐膽或封頭周長的25%時,可補焊或磨光修理。更嚴重時,必須挖補或更新處理。
第二十條 泄漏的處理:
1.發(fā)現泄漏時應檢查其附近有無腐蝕,若泄漏處被保溫層覆蓋,應拆除保溫層。
2.水管、煙管脹接處的泄漏,補脹后仍泄漏者,應更換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條 變形、鼓包的處理:
1.因材質原因造成受壓元件鼓包時,必須進行更換。
2.非原材質原因而在鍋筒筒體、爐膽發(fā)生鼓包,在鼓包處未發(fā)現有裂紋、過燒時,按如下原則處理:
(1)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過筒體直徑的1.5%,非受火面不超過2%,且不超過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徹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運行壓力下監(jiān)督使用。
(2)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但鼓包處鋼板減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時,可采用加熱法將鼓包頂回。
(3)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且鼓包處鋼板減薄量超過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紋、過燒等嚴重缺陷時,必須進行挖補修理,更嚴重者應更換筒體。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過管板直徑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鋼板質量問題和其他缺陷情況下,可不做修理。超過上述規(guī)定時,應用加熱方法頂回。
4.受熱面管(如水冷壁管、對流管、過熱器管、煙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沒有裂紋和嚴重過熱等缺陷,可暫不修理;超過者應切換管段或挖補修理。
5.管子允許脹粗的限度:過熱器道(碳鋼)不大于管徑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過時應切換損壞的管段。
6.直管彎曲度不超過管長的2%,且最大不超過管子內徑的90%;超過時或彎曲處有裂紋、過燒等其他嚴重缺陷時,應換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鍋爐檢驗后,檢驗員應填寫《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書》(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 檢驗員根據檢驗結果向鍋爐使用單位出具《鍋爐檢驗意見書》(附件四),當鍋爐需要報廢或降壓使用處理時,應抄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檢驗單位將當年鍋爐檢驗情況(附件五)于本年月底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單位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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