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
- 【發(fā)布文號】勞人鍋(1987)19號
- 【發(fā)布日期】1987-09-05
- 【生效日期】198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 關于開展在用壓力容器整頓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
關于開展在用壓力容器整頓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勞人鍋(1987)19號)
目前,我國在用壓力容器約有九十四萬臺,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文革”時期投入使用的,普遍存在年久失修、制造質量低劣、安全狀況不良的問題,特別是有一部分粗制濫造的產品,事故隱患嚴重,爆炸等事故時有發(fā)生,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極需進行整頓和綜合治理。為此,勞動人事部邀請化工、輕工、紡織、冶金等十二個部委,對在用壓力容器的整頓和治理工作進行了研究,現將整頓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工作的內容、時間要求。在用壓力容器整頓工作包括普查摸底、檢驗登記和整頓管理。普查摸底主要是查清壓力容器的數量、類別和現狀;檢驗登記是通過技術檢驗,對有缺陷和問題的在用壓力容器提出處理意見并經過妥善處理,限期達到最低的質量要求;整頓管理是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設備管理和操作規(guī)程。
這次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在用壓力容器整頓工作,要力爭在兩、三年內搞完,即一九九0年基本完成。各地區(qū)、各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安排落實。
二、統(tǒng)一領導,協(xié)調工作。各地區(qū)的壓力容器整頓工作,由勞動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級經委(計經委)要積極配合,作好督促、檢查、協(xié)調工作。
有關主管部(局、公司)的業(yè)務部門,應本著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根據本行業(yè)具體情況,可制訂對本系統(tǒng)在用壓力容器的整頓和治理的實施細則,落實任務和要求,進行督促檢查,幫助企業(yè)單位解決疑難問題。
三、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制訂具體計劃,并按要求切實作好在用壓力容器的整頓工作。要充實有經驗、有組織能力、懂專業(yè)的技術人員擔任設備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安排生產計劃要同時安排好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和修理計劃,并嚴格執(zhí)行,不得隨意變更。
對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檢測、修理、改造和更新費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切實予以保證。
四、勞動部門要抓緊做好檢驗單位的資格認可和檢驗員的考核發(fā)證工作。凡經省級勞動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不論屬于哪個系統(tǒng),都可以從事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并在當地統(tǒng)一組織安排下,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五、各地在整頓工作中,要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每年底要將整頓工作情況和下一年工作計劃上報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和主管部門。
六、此項整頓工作的有關指導性意見和要求,由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與有關主管部門研究后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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