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衛(wèi)生部
- 【發(fā)布文號】(86)衛(wèi)藥字第4號
- 【發(fā)布日期】1986-03-05
- 【生效日期】1986-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wèi)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fā) 《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wèi)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fā)
《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86)衛(wèi)藥字第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衛(wèi)生廳(局):
“安鈉咖”在醫(yī)療上用作中樞神經(jīng)興奮藥,但濫用就會成癮,成為毒品。衛(wèi)生部一九七九年下達的“醫(yī)療用毒藥、限制性劇藥管理規(guī)定”中將安鈉咖粉、針、片劑均列為管制的品種,只準供醫(yī)療使用。中共中央、國務院<1982>34號文件《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緊急通知》中明確指出,對嗎啡、度冷丁、安鈉咖、咖啡因等麻醉藥品、毒限劇藥要嚴加管理,嚴防流毒社會,發(fā)生流弊,違者依法懲處。
近幾年來,山西、河北、內(nèi)蒙、遼寧等省、自治區(qū)一些地區(qū)的違法犯罪分子將醫(yī)療用的“安鈉咖”販賣到社會上,致使許多人吸毒成癮,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會秩序。為制止這種吸毒活動的蔓延,必須嚴懲販毒罪犯?,F(xiàn)將山西省運城市制藥廠廠長張水月等六人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印發(fā)給你們,請轉(zhuǎn)有關藥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醫(yī)療等單位。要求嚴格加強對安鈉咖、咖啡因等精神藥品的管理,并請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法(研)發(fā)(1985)15號通知的精神,對于販毒罪犯要依法從嚴打擊,以震懾罪犯,張揚法紀,嚴厲制止吸毒販毒的違法犯罪活動。
附件:
張水月等六人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張水月,男,四十六歲,山西省聞喜縣人,原系山西省運城市制藥廠廠長,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鄭志剛,男,四十二歲,山西省鄉(xiāng)寧縣人,原系鄉(xiāng)寧縣西交口衛(wèi)生院停薪留職醫(yī)生,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鄭安章,男,四十一歲,農(nóng)民,山西省運城市人,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志民,男,四十一歲,農(nóng)民,山西省萬榮縣人,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吉祥,男,四十三歲,山西省運城市人,原系運城市制藥廠機修車間主任,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長鎖,男,四十三歲,山西省運城市人,原系運城市制藥廠供銷負責人,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被逮捕。
一九八三年三、四月間,被告人張水月嚴重違反國家關于禁止藥廠自行銷售一類毒限劇藥的規(guī)定,在明知購買者不是將毒限劇藥用于治療疾病,而是販賣給群眾吸食的情況下,先后三次批準將本廠庫存的一類毒限劇藥原料“安鈉咖粉”六百一十五公斤,非法出售給農(nóng)民王法榮、王堂學二人(已另案處理。王法榮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學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榮、王堂學二人將所購“安鈉咖粉”高價出售給山西省河津、萬榮等地的群眾吸食。
一九八三年五月,被告人鄭志剛與鄭安章相勾結(jié),通過運城市制藥廠職工陳耀東(已免訴)以鄉(xiāng)寧縣交口醫(yī)院的名義,從該廠購買一類毒限劇藥“咖啡因”五十公斤,高價出售給鄉(xiāng)寧等地的群眾吸食。鄭志剛非法獲利一千六百六十二元九角,鄭安章非法獲利三百一十六元。
一九八三年五月和八月,被告人劉吉祥先后兩次從運城市制藥廠購買“安鈉咖片”九百瓶(每瓶一百片裝),轉(zhuǎn)手賣給被告人孫志民,從中非法獲利一百九十八元。孫志民將“安鈉咖片”帶到萬榮和內(nèi)蒙等地高價出售給群眾吸食,非法獲利三百五十五元。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被告人王長鎖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出售本廠生產(chǎn)的“安鈉咖片”三百四十瓶,并將“安鈉咖片”列入銷售目錄。一九八三年春,王又經(jīng)張水月同意,將庫存的八千零三瓶、安鈉咖片”銷售給群眾。
上列被告人販賣毒藥的行為,已造成嚴重后果,使很多群眾吸食毒限劇藥成癮,精神萎靡,無力勞動。萬榮縣一農(nóng)民因吸食過量致死。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山西人民檢察院運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訴。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山西省運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水月身為制藥廠廠長,違反國家規(guī)定,大量出售毒限劇藥,嚴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與安全,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販毒罪,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鄭志剛、鄭安章、孫志民、劉吉祥大量販賣一類毒限劇藥,給群眾吸食,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販毒罪。被告人王長鎖擅自出售“安鈉咖片”,并將“安鈉咖片”列入銷售目錄,致使大量“安鈉咖片”流入社會,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 五十三條,第 六十條,第 一百八十七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jīng)濟犯罪的罪犯的決定》第 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上列各被告人分別判決如下:
張水月犯販毒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志剛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三千六百六十二元九角;
鄭安章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一千九百九十元;
孫志民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一千七百零七元四角五分;
劉吉祥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一千四百六十七元;
王長鎖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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